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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的风险(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一、认缴出资风险




二、认缴出资所持股权对外转让风险


认缴出资所持股权对外转让,面临的最大风险即连带责任风险,比方说:A公司注册资本200万,甲、乙分别认缴出资100万,均未实际出资,中途,甲因公司故退出,遂将股权转让给丙,在转让环节,丙亦未实际出资,后丙在执行公司事务中,导致客户丁遭受重大损失100万,如果丙无力履行100的万的出资义务以弥补客户损失,此时,甲虽已将股权转让于丙且已做股权变更登记,但依然要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或者客户可以要求甲、丙履行100万的出资义务,当然甲在履行出资义务后,可向丙追偿,但承担的连带补足认缴出资责任,对甲而言,很有可能是不可承受之痛。


所以,在未实际出资以认缴出资转让股权的情况下,为规避连带责任风险,可以选择以下方式:(1)认缴公司转实缴,在实际出资后再转注册资本让股权,至于实际出资谁来负担?转让方和受有限责任让方可以商量;(2)减资后转让,认缴金额降低,降低连带责任风险;(3)减资后,认缴转实缴再转让,降低资金压力,规避连带风险。




三、认缴认缴大额注册资本风险


实务中,部分行业或者公司存在招投标、融资等必须要求注册资本在一定金额以上的情形,比如:乙方(A公司)在投标甲方(B公司)某工有限责任程项目时,甲方的硬性要求之一为乙方注册资本必须在1000万以上。但是乙方公司自然人股东们内心既不愿意承担增资后出资风险,还想要能够承接甲方大一点的工程项目,这种情况下,有没有解决的办法呢?其实,可以变通操作,方法如下:


(1)乙方A公司以认缴出资方式设立全资子公司B(100%控股、注册资本10的00万);


(2)B公司运作成熟后,以B公司名义去招投标。如此操作,既实现了将自然人股东风险隔离的目的(务实,照顾了“里子”),也满足了甲方对于注册资本的硬性要求(务虚,兼顾了“面子”)。




四、其他股东不按约定时注册资本间出资风险


(1)起诉,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乙方资产完成出资义务(“直接撕破脸”);


(2)除名,通知乙方限期缴足出资,乙方限期内依然无法履行出资义务认缴,甲、乙可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作出将乙方股东资格除名的书面决定,持书面决定资料到工商变更股东信息即可,这是合理合法的风险,但实务中,工商部门出于担责的考虑,往往不认可此操作,在工商不认可的情况下,可叠加起诉,以法院判决书作为补充证据,这样就解决了工商部门的后顾之忧,达到将未履行出资股东风险除名的目的(“间接撕破脸”)。


以上就是本期的内容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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