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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守底线,拧紧“安全阀”!普法宣传教您如何防范金融风险

原标题:

拧紧“安全阀” 防范金融风险

本报联合南昌市青云谱区司法局走进金融机构开展普法宣传

  为有效遏制金融机构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完善金融违法犯罪预防工作机制,提升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法治意识,8月31日,本报与省律师协会联合主办第714期“公益律师进社区”活动,携手南昌市青云谱区司法局、区普法办走进广发银行南昌分行青云支行,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

  江西道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静以“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犯罪问题浅谈”为主题普法释法,为银行从业人员讲解预防金融风险、防范金融犯罪等知识。

“公益律师”普法释法

  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学习“充电”

  “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涉案有何特点?哪类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涉案最多……”刘静从《中国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犯罪问题研究白皮书(2018-2020)》入手,分析了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犯罪现状、犯罪特点等,并梳理了常见的金融类刑事案例及罪名,深入浅出地阐述了银行从业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应注意的刑事法律风险点,并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刘静提醒,银行从业人员不仅要自身做到坚守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更要谨慎防范日常工作中面临的潜在刑事犯罪风险。

  精彩的讲解让参与培训的人员对金融领域刑事法律风险有了更全面更深刻的了解。该行工作人员祝磊称:“金融行业属于高危行业,开展这样的普法非常有必要。律师剖析大量和我们平时业务息息相关的案例,给了我很大的启发。”

  活动最后,“公益律师”和青云谱区司法局行政复议工作人员、青云谱公证处公证员为银行员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并答疑解惑。

  “通过微信发银行贷款催收通知书在法律上是否被认可?”对银行员工的提问,刘静耐心解释:“虽然实务中电子证据可作为证据,但原则上来讲,银行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邮寄催款通知书应当经债权人签字、盖章,方可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但也有例外的情况:虽然未经债务人签收,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催款通知书已经送达债务人,且债务人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银行提交的证据的,应当认定银行在诉讼时效内主张了权利,可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以案释法解析诈骗罪

  “以需要上级审批、贷款账户需要走流水等虚假理由,骗取储户身份证、贷款银行卡等信息,再通过他人将贷款支取用于个人消费、偿还债务。这涉嫌什么罪名?”刘静剖析了一起银行员工违法违纪典型案例,“冷某在担任农业银行某支行分理处主任期间以‘给贷款升级’‘差手续,需要上级审批’‘贷款账户需要走流水’等虚假理由,骗取被害人郝某、杨某、冯某、孔某等56人的身份证、贷款银行卡及密码,后通过他人将贷款支取用于个人消费、偿还债务,共计288.4万元。冷某又以帮助农民还贷款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借款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王某53万元,骗取被害人张某70万元。”

  无独有偶,该行另一分理处客户经理王某,在银行未授权的情况下,虚构为贷款人代收、代还贷款的事实,隐瞒将钱款私自使用的真相,多次从贷款人手中骗取用于偿还贷款的本金及利息,合计367.6947万元,导致贷款无法追回,贷款人因未按期偿还贷款被银行列入征信“黑名单”。

  法院认为,被告人冷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合法财产,数额特别巨大的事实,有经过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明,构成诈骗罪。冷某、王某均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12年,并分别处罚金100万元、50万元,退赔相应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刘静介绍,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要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标准(数额较大)才能定罪。

  金融诈骗套路深需当心

  “王萍(化名)是某银行业务部客户经理,对自己分管的客户贷款资料、项目评估资料、抵(质)押物(权)及其他资料,有收集、系统录入及报送相关部门及领导审核、审批的职责。另一名关键人物苟亮(化名)则是三家空壳公司的控制人。”刘静介绍。

  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苟亮叫王萍以其中一家空壳公司的名义帮自己向银行申请贷款,并将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章等资料原件交给王萍。2014年6月23日,王萍以虚假的银行承兑汇票作质押,虚构贷款用途和利用虚假的购销合同,采取不正当手段贷款1080万元,但没有给苟亮,而是自己用于炒股、投资期货交易并亏损。

  为了偿还此笔贷款和满足其他开支,王萍继续伪造贷款资料,以他人所有的公司的名义申请贷款,并用偷窥到的密码进入贷款审批系统,冒充领导审批贷款。之后,苟亮又将另外两家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章、法人代表章、财务章等公司资料原件交给王萍用于骗贷。2015年5月,王萍为苟亮申请到贷款1000万元,在扣除苟亮在王萍处的借款200余万元和贷款利息后,给付苟亮贷款728.005万元。之后,苟亮又向王萍借款400万元。到2016年8月30日案发时,王萍采用前述方式贷款共计27次,总金额3.937亿元。最终,两人因犯贷款诈骗罪分别获刑14年、9年。

  2019年至2020年间,某金融机构员工汪某某、鄢某某因将预收的客户利息挥霍一空,造成客户利息大面积逾期,被单位发现。为偿还利息,汪某某、鄢某某以在该金融机构有熟人、炒房需要资金等为由,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宣传,诱骗集资参与人到该金融机构办理贷款。在集资参与人办理完贷款后,二人又以承诺每单给付3000元好处费并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为诱饵向集资参与人借款,共同集资诈骗65名参与人,总计金额900万元,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利息及个人生活开支。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某、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且数额巨大,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10年,并分别处罚金18万元、15万元。

  刘静解释,这两个案例涉及的罪名分别是贷款诈骗罪和集资诈骗罪,无论是贷款诈骗罪还是集资诈骗罪,都属于金融诈骗罪,金融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助金融机构拧紧“安全阀”

  “违法发放贷款罪也是银行从业人员易涉及的罪名。”刘静介绍,“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这里的关系人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上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2009年1月至2011年1月,被告人童某(现已退休)在担任某县农村信用社理事长期间,违规安排该社信贷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放贷,信贷人员因害怕降职降级而被迫放贷,放弃职业操守,未严格落实贷款“三查”制度,先后累计向11人放贷183.1万元,致使贷款本息120.2万元逾期十年未收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童某利用职务便利,授意指使有关人员在未经贷前审查的情况下,违背贷款程序发放11笔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刘静举例道。

  前段时间“工行2.5亿元存款不翼而飞”登上热搜。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工行南宁分行金融业务部经理梁某红以“为贷款企业做存款贡献可获得除正常存款利率外每月4.5%高额贴息”为由,与时某(梁某红控制的南宁中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财务人员)、黄某凤通过伪造营业网点公章、存单、存款回单、余额对账单的方式,非法获取28名被害人2.5亿元资金。对于梁某红等的犯罪行为,一审法院认为:“梁某红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对工行大额存单存、取款方式是具有主观明知的,梁某红、时某密切配合完成了盗窃存单款的过程,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依法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刘静表示:“以上这些事例都告诉大家,一定要拧紧合规从业的‘安全阀’,坚守底线不逾越。”

内容来源:新法制报(文/图 记者方维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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