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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地址电话(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在哪里)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成税稽税罚告〔2021〕25号


成都双流***鞋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101227******X0):


对你公司(地址:成都市双流区***镇***村一社)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10月22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1.你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4年取得开具单位为永平***皮革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6份,发票代码: 5300123140,发票号码:01565492-01565541,01565929-01565934,01565936- 01565978, 01602144-01602190,01602295-01602304,合计金额15570290.53元,合计税额2646949.47元。


你公司利用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办理增值税退税2646949.47元。


2.你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4年取得开具单位为哈尔滨***皮毛制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13份,发票代码:2300133140,发票号码:01699918-01699960,01759261-01759273,01759486-01759510,01761258-01761274,02571361-02571410,02581586-02581610,01602295-01602304,02597991-02630065,00030751-00030823,合计金额31254549.98元,合计税额5313274.02元。


你公司利用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办理增值税退税5313274.02元。


综上,你公司取得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应追回你公司已办理增值税退税额7960223.4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处骗取出口退税案件有关问题的公告》(税总局发〔2019〕第122号)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039号 ) 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之规定,拟追缴你公司2014年已退税款7960223.49元并处已退税额一倍罚款,即7960223.49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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