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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司法解释出台时间(刑法修正案七是什么时候出台的)

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确立了毒品再犯从重处罚原则,即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刑法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毒品犯罪,从重处罚。但近年来,随着刑事政策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提倡,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相继对未成年人前科制度作出重大修改。例如,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免除了未成年人轻罪前科报告义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科报告义务;同时还对累犯制度作出重大修改,规定犯前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构成一般累犯。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与上述立法修改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中的毒品再犯条文一直未作出相应调整。


一、毒品再犯的司法认定


二、毒品再犯认定规则的再确定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存在以下不妥之处,实践中不宜再将犯毒品犯罪前罪时系未成年人的被告人认定为毒品再犯。第一,不符合“举重以明轻”的刑法解释原理。首先,从人身危险性考察的角度来看,累犯的特殊预防必要性要大于毒品再犯,累犯是刑法总则规定的量刑情节,毒品再犯是刑法分则规定的量刑情节。其次,从制度设计的内涵来看,累犯的构成条件要严于毒品再犯,累犯认定上包括时间限制、前后罪刑罚、排除过失犯罪、限制年龄条件;而毒品再犯在刑法分则及司法解释中并未作出严格限制。再次,从法律后果的角度来看,刑法赋予累犯的不利后果要重于毒品再犯,累犯不能宣告缓刑和适用假释。综上,累犯的刑法评价和刑罚后果均要重于毒品再犯。那么根据刑法“举重以明轻”的当然解释原理,既然未成年人的重行为没有成为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那么相对的轻行为就更不应成为从重处罚的情节,即刑法既然不严惩未成年人的累犯行为,更不应严惩较轻的毒品再犯行为。第二,不符合相关参考性案例精神。对于犯前罪时未成年的毒品再犯认定,《刑事审判参考》第1034号姚某贩卖毒品案参考案例的观点是: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因毒品犯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其再次实施毒品犯罪的,不能认定为毒品再犯而予以从重处罚。第三,不符合对未成年人加强司法保护的刑事政策。我国对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趋于加强,惩治趋于宽容,这点在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中均有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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