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
扬建房〔2020〕31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业主: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充分发挥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作用,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使用,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交存标准
1、无电梯的房屋50元/平方米;
2、有电梯的房屋80元/平方米。
非住宅交存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执行时间
2020年8月1日起新办理预(销)售许可(备案)的建设项目,按本通知调整后的交存标准执行。
特此通知。
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扬州市财政局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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