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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普通住宅标准(扬州市人均住房面积标准)


关于调整我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


扬建房〔2020〕31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业主: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充分发挥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作用,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使用,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交存标准


1、无电梯的房屋50元/平方米;


2、有电梯的房屋80元/平方米。


非住宅交存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执行时间


2020年8月1日起新办理预(销)售许可(备案)的建设项目,按本通知调整后的交存标准执行。


特此通知。


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扬州市财政局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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