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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制企业非公司制企业(公司制企业与非公司制企业的区别是什么)

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贵州在行动


编者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市场主体是经济的力量载体,保市场主体就是保社会生产力。”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市场主体的重要指示精神,贵州省委省政府牢牢把握新国发2号文件的战略部署和重大政治意义,围绕“四新”主攻“四化”,聚焦“六稳”“六保”关键环节,积极找准贵州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密钥,安排部署市场监管部门牵头起草贵州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三年行动计划,以“做多增量、优化存量、壮大体量、提升质量”为目标,着力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努力开创贵州高质量发展新的“黄金十年”。


  “贵州市场监管”头条号将开设“贵州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三年行动”专栏,重点介绍相关政策法规,以及贵州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三年行动中的亮点举措、工作进展及成果成效。今天推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解读(第2期)。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解读


(第2期)




  大家都知道了吗,自2022年3月1日起,《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已经正式施行了!








  亮点纷呈的《条例》中,有很多值得重点关注的细节,细心的你,发现了吗?




  我们先来了解下面这个细节吧:




不同类别主体适用同一法规




  《条例》公布前,对于不同类别的经营主体的登记规范,大多散见于不同的登记法规中。




  比如,公司制企业登记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非公司制企业登记适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适用《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等。




  新施行的《条例》,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等6个方面的不同类别主体,全部规范并统一定义为“市场主体”。




  那么,都是哪6个方面的市场主体呢?







  新施行的《条例》所指的市场主体,包含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条例》正式施行后,登记机关将统一适用新规对不同类别的市场主体实施登记管理。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申请登记为不同类型的市场主体。







  应该说,新规此举,既理顺了沉疴旧制,也化解了办事之难;既缩短了近民之路,更增添了亲民之情。




  这一细节,会不会是阅读君更喜闻乐见的呢?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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