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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普兰店市财政局(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民政局)

2016年2月3日,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于文峰在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作区检察院工作报告,从五个方面总结了过去一年的主要工作。


一、积极履行刑事检控职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依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三、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四、坚持从严治检不动摇,大力加强过硬队伍建设;


五、深化检务公开,推进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以下是报告全文。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区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列席的同志提出意见。


2015年工作情况


2015年,在普湾新区党工委、普兰店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的法律监督、市政协的民主监督以及社会各界的支持下,普兰店市人民检察院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以“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推进“职业能力建设工程”和加强新时期检察宣传、深化检务公开等工作为载体,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要求,立足市(区)改革发展大局,不断强化法律监督、自身监督和队伍建设,各项工作取得了新进展。


一、积极履行刑事检控职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依法履行批捕、起诉等刑事检控职能,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防范和化解涉法涉诉矛盾。


——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全年共批准逮捕304件351人,提起公诉519件635人。严厉打击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等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刑事犯罪,批准逮捕81件99人,提起公诉172件213人;突出打击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依法严惩诈骗、制假售假等犯罪,批准逮捕9件9人,提起公诉41件42人;依法严惩涉毒犯罪,批准逮捕78件84人,提起公诉81件88人。积极协调公、检、法、司等机关,稳妥推进刑事速裁试点工作,探索出了专人专办的“三集一简”办案模式,通过集中受案、集中宣讲速裁政策、集中开庭、简化诉讼程序等途径,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与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办理速裁案件50件57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大力推行刑事和解等非羁押诉讼制度和公诉案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对轻微刑事案件和具备从宽处理情节的案件,依法少捕慎诉,全年决定不批准逮捕88件109人,不起诉27件39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全面履行“捕诉监防”四位一体的工作职责,受理未成年人批捕案件13件14人,决定不批准逮捕6件7人,受理未成年人审查起诉案件25件37人,相对不起诉1件3人。依法打击处理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市(区)正常的信访秩序,批准逮捕7件7人,提起公诉3件3人。进一步健全控申维稳工作机制,全面推进“抓源头、化积案、保稳定”专项工作,强化首办责任,提高初信初访化解率,有效控制重复信访率。坚持检察长接待日制度,检察长接访48次。受理群众来信108件,接待来访480余人次,均依法妥善处理。——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拓展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渠道,开展“平安建设宣传月”、“举报宣传周”等活动。加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开展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专项检察活动,防止和纠正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问题。结合司法办案中发现的社会管理漏洞和制度缺陷,向发案单位发出检察建议,帮助发案单位堵漏补缺,防范风险,完善管理。积极参与校园周边等重点地区治安突出问题的整治,深入开展“未成年人法治教育进校园”系列活动,进入中小学宣讲三次,积极探索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的新途径,建立“普检未检之窗”微信公众服务号、QQ服务号、邮箱以及未检热线电话,努力构建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网络。二、依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依法行使查办职务犯罪的权力,不断拓展预防职务犯罪新途径,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


——严肃查处各类职务犯罪。围绕金融、社会保障、征地拆迁、“三农”等涉及民生的重点领域,深入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行为,加大打击职务犯罪的力度。共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18件24人,其中反贪污贿赂部门立案查办12件18人,反渎职侵权部门立案查办6件6人。——着力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创新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新思路、新方法,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集中开展预防活动。与中国人民银行普兰店支行联合召开了银行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会议,对本地区18家银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行了培训和教育,建立了检银共建的预防工作新模式。与普兰店市财政局联合召开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大会,建立常态化的协作机制。在各委办局和乡镇街道干部中组建职务犯罪预防骨干队伍180余人。继续开展预防职务犯罪进机关、进企业、进乡村、进学校、进社区“五进”宣讲活动和个案预防工作,进行预防讲座12次,发放宣传材料千余份,受教育人数2000余人,为有关单位提供受贿档案查询230多次,发出检察建议4件,撰写专项报告4份。三、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依法全面履行诉讼监督职责,提升司法公信力,维护宪法法律尊严和权威。


——加强刑事侦查和审判活动监督。认真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制度,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加大审查把关力度,积极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侦查监督部门追捕10件10人,立案监督12件12人;公诉部门提出抗诉10件21人,提请抗诉1件1人,追诉漏犯3人。——加强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注重保障被羁押人员合法权益,坚持实行超期羁押预警制度,开展在押人员羁押必要性审查3次,向有关单位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5份,提出变更强制措施3人次,对全地区467名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脱漏管1件1人,保证了刑罚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强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监督。积极推行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一体化办案模式,加强和规范对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制定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受理案件21件,提请抗诉1件,提出检察建议2件,办结上级院交办案件12件;对裁判正确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认真做好释法说理、服判息诉工作。四、坚持从严治检不动摇,大力加强过硬队伍建设


始终把队伍建设作为根本,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长期不懈地加强教育培养和管理监督,不断提高检察队伍的综合能力。


——不断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检察职业道德建设。认真落实“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我是共产党员”主题教育、“不作为、不担当”问题专项整治和“学讲话、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鼓士气、促振兴”大学习、大讨论活动要求,召开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以专题讲座、党组书记上专题党课等形式,加强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和职业行为规范,教育和引导检察人员牢固树立理想信念,为检察事业而努力工作。开展“廉政教育主题活动周”活动,召开全体干警警示教育大会,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组织全院干警到大连市廉政教育基地参观学习,观看大连市纪委制作的违纪违法典型案件警示教育片,制作漫画版《检察人员廉洁手册》,不断加强对检察人员的廉洁自律教育。——持续推进职业能力建设工程。积极开展全员培训和岗位练兵活动,制定《岗位练兵比武竞赛活动实施方案》,通过落实“师傅带徒弟”检察官培养机制、举办优秀法律文书展评、开展应知应会岗位知识考试考核、岗位技能比武竞赛、多岗位学习实践等活动,全院干警的业务水平显著提高。在大连市检察系统的比武竞赛中,1名同志获得大连市“十大检察业务能手”称号,1名同志在“大连市检察机关电子数据取证业务标兵”竞赛中获得第一名,3名同志在业务竞赛中分别获得第三名、第四名和第七名的好成绩。大力促进法学理论研究工作,1名同志在最高人民检察院 “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理论与实务研究”征文活动中获得三等奖,3名同志在纪念大连市检察机关成立70周年法学理论征文活动中分别获得一、二、三等奖。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鼓励干警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和参加在职教育提升职业能力,4名同志取得法律职业资格,6名同志考入东北财经大学、大连海事大学等院校攻读硕士学位,2名同志通过论文答辩获得硕士学位。不断加强检务保障,持续改善办公办案条件,更新添置先进办案装备,新建多功能电子会议室,加强网络管理使用和保密工作,完成检察专网分级保护建设,电子卷宗系统正式上线运行,推动现代化信息技术与检察工作的深度融合,通过科技强检不断提升检察职业能力。——积极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认真组织开展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提高公正文明司法的水平。先后13次召开工作推进会,研究部署专项整治工作各个阶段的工作任务和载体活动。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司法界代表座谈会,向社会各界发放《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调查问卷》500份,公布专项整治活动热线电话,广泛征求意见。对2013年以来办理的案件进行复查,侦查监督部门自查、复查932件1141人,公诉部门自查、复查1682件2107人,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自查、复查60件72人,敢于自查自纠,查摆出不规范问题65件92人次。加大整改建制工作力度,建立规范性制度14项,修订规范性制度2项,废止1项。全院干警在我院《普检法学》专刊发表规范司法行为理论文章41篇。针对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排查的重点问题,制作了漫画版《101检察红线》规范司法行为手册,印发给全体检察人员,不断强化司法规范。——大力加强检察文化建设。强化文化育检理念,成立检察文化发展研究中心。创建学习型机关,继续大兴读书学习理论研究之风,开展读书创作活动,举办“普检讲坛”6期。确定检察文化活动日,乒乓球、舞蹈、太极拳等11个兴趣小组定期组织活动,晨练现已蔚然成风。在大连市检察机关“中山检察杯”乒乓球比赛中获得女单冠军和女团季军的好成绩,在全国检察机关“检魂杯”乒乓球大赛中,我院选手获得女子单打冠军。检察文化建设引导全体干警在工作之余,全身心投入健康情趣和爱好,检察队伍建设呈现崭新风貌。五、深化检务公开,推进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积极探索阳光检务新模式,大力加强新媒体建设和宣传工作,及时向社会通报检察工作动态,促进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部署,自觉接受市人大常委会对我院三年来检察工作的评议并获得满意的评议结果。积极寻求社会各界的监督支持,聘请了16名特邀廉政监督员。通过新媒体、互联网站和短信平台,坚持定期走访、电话回访等制度,主动将检察工作动态向代表、委员反馈,向社会公开,增进相互沟通和理解。正确处理公检法三机关的配合制约关系,建立工作联络机制,定期交流,加强监督。建立案件信息网上查询、电话查询、触摸屏自助查询和案管岗位查询“四位一体”查询机制,方便律师预约阅卷、会见办案人、查询案件信息。全年公开终结性法律文书402件,提供程序性信息查询1111件,发布重要案件信息4件。加强检察宣传工作,制定了《检察新闻宣传和检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成立了新闻办公室,建立了新闻发言人制度,印发检务公开宣传手册2000余册,与普湾电视台合作录制《检察纵横》栏目,已播放16期。我院被评为2015年度全国检察机关新闻宣传先进单位。——全力打造“普检微生活”品牌。积极顺应“互联网 ”时代新媒体信息传播格局、社会舆论生态和公众参与方式的深刻变化,大力培养全体干警“微生活”意识和“微作品”创作能力,全力打造“普检微生活”品牌。组建新媒体运维团队,开展微作品创作培训和竞赛,举办了首届“廉诚杯”检察微作品大赛,在大连市人民检察院面向全国举办的首届“大连星海杯检察微作品大赛”中,我院干警创作检察微作品23个参赛,15个作品分别获得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开通了院官方微博、微信,通过微力量传播正能量,引导干警灵活运用网络化语言与广大网民对话互动,创新检察机关社会治理参与方式。官方微信推送115期,在《辽宁法制报》推出的21期“辽宁政法微信影响力排行榜”中,17期名列全省检察系统第一名,部分检察微作品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市院采用并转发。建立各种特色微信群,发挥微力量在检察业务、检务公开、法治宣传、职务犯罪预防、队伍建设、廉政教育和检察文化发展等检察工作中的积极作用。面向社会建立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邀廉政监督员、职务犯罪预防骨干五大微信群,以微信群聊的方式发布检察资讯、征求意见建议。面向院内建立了“普检之家”和各种兴趣小组微信群,打造干警交流工作和思想、弘扬正能量的各种微平台。检察微生活已成为全院干警与时俱进的工作、学习、生活新领域。


各位代表,我院以上工作是在普湾新区党工委、普兰店市委和上级检察院的正确领导及人大、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监督、支持、关心、帮助下完成的。在此,我代表区检察院表示最衷心的感谢!


2015年,我院检察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例如队伍建设方面,案多人少、特别是骨干力量短缺,是制约我们事业发展的瓶颈问题,队伍的专业化水平与新时期新任务的要求还存在不相适应之处;工作作风、纪律作风还需要不断改进;司法行为的规范性有待于进一步加强;检察职能的发挥与党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一定差距;对检察改革的推进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力度;科技强检等检务保障工作和检察文化建设有待于进一步加强等。


2016年主要任务


2016年,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总体思路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区委全会的部署,紧紧围绕“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落实检察改革任务,为我区十三五规划的实施提供司法保障。


第一,主动融入地方建设全局。立足检察职能,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引领,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推动平安建设和法治建设进程。第二,正确履行检察职权。以执法办案为中心,切实发挥刑事检控职能,严惩严重犯罪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开展程序公正专项监督活动。依法查处职务犯罪。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拓展新渠道,创新方式,扩大预防工作覆盖面,推动源头治理。增强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进一步加强检察宣传工作。第三,持续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坚持党的领导,坚定理想信念,坚守法治精神,继续实施职业能力建设工程,大力加强职业能力建设、作风建设和自身反腐倡廉建设,提高检察人员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水平,适应检察工作发展需要。第四,积极推进检察改革。按照司法改革要求,在大连市人民检察院试点改革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推进检察人员分类管理、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办案组织和内设机构改革,推进诉讼制度改革等重要改革事项,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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