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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分配手段税收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税是实现收入再分配的良好手段)


何谓三次分配?三次分配是不同于市场主导的初次分配和政府主导的再分配的“第三类分配”。经济学家厉以宁在1994年出版的《股份制与市场经济》一书中最早提出“三次分配”的概念:一次分配是由市场按照效率原则进行的分配;二次分配由政府按照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原则、侧重公平的原则,通过税收、社会保障支出等这一收一支所进行的再分配;而三次分配则是在道德力量的推动下,通过个人自愿捐赠而进行的分配。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首次把“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确定为基本经济制度,并提出要“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也提出要“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事业,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


把握“基础性制度安排”这个要点


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明确指出,要“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制度包括基本经济制度、企业制度、收入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等系列制度;“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是收入分配制度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三次分配是促进共同富裕、缩小贫富差距的重要手段。此次会议中,三次分配被首次明确为“基础性制度安排”,并上升到了国家战略体系层面。


有专家认为,我国在现阶段明确将三次分配作为“基础性制度安排”,既有必要性又有可行性。一方面,当前我国的贫富差距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初次收入分配导致了收入差距不断扩大,以财政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环节虽然本着公平原则起到了一定的调节作用,但是对于收入差距过大的现状而言力度还很不够,亟须以企业和个人为参与主体的第三次分配来帮助实现缩小收入差距的目标。另一方面,我国已经有了考虑实施三次分配的基础条件。一是工资性收入的较快增长、资本性收入的多元化和资产价格的攀升、个体经营性收入的增长等因素,都为富裕阶层和中产阶层的增长奠定了良好基础;二是实际上与三次分配有关的配套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例如慈善法、捐赠法以及志愿服务的规范性文件的出台等;此外,部分高收入人群开始积极投身于慈善与公益。


防止“过于抬高作用”和“强制性均贫富”两个认识误区


三次分配是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补充,这是其基本属性之一。三次分配的基础及主要载体是慈善,但目前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还不够健全,相应的政策保障还不到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慈善事业取得了飞速发展,但离新发展阶段的需求还有很大距离。在规模上,捐赠额与GDP的比值较低,总量没有很大突破;在质量和结构上,个人捐赠比例过低,容易受到经济形势影响产生较大波动。目前,有些认识和观点过于抬高了三次分配的意义和作用,期望通过三次分配的制度机制来“迅速实现共同富裕”,偏离了它的“补充性”属性。


与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不同,三次分配重在自愿,是非强制性的,这是其基本属性之二。目前,有些认识和观点将三次分配与此前的平台经济治理简单联系起来,认为是在对资本限制的基础上,强迫资本参与“均贫富”。这是错误的理解,并且可能会影响到共同富裕的推进,更不是分配制度改革的初衷。从具体实施层面讲,在建设法治中国的背景下,政府依法行政,往往会通过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激励企业或个人投身于慈善事业;而捐赠者除了享有税收优惠之外,还可以塑造更好的社会形象。三次分配主要是为了在全社会强调共同富裕的意识与社会公正的价值观,在三次分配中,不仅受赠方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增加,捐助者的成就感、意义感也在增加。


强化“引导个人多参与”“完善法律制度”“拓展慈善领域”三个导向


三次分配的主体结构有待进一步优化。我国现阶段参与三次分配的主体仍以企业为主,个人占比过低,结构有待优化。应该加强慈善教育和引导,形成良好的慈善文化,营造和谐的慈善氛围,创造愿意捐赠的环境,让大家觉得慈善捐赠是一件自然而然的事情,并不是只有高收入群体和富人才做慈善,每个人都可以参与慈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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