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海外公司注册 >

海关总署公告关于规范进口葡萄酒(葡萄酒的进口关税和相关政策)


一、葡萄酒的定义及分类


根据我国国家标准《葡萄酒》(GB 15037-2006),葡萄酒是以鲜葡萄或葡萄汁为原料,经全部或部分发酵酿制而成的,含有一定酒精度的发酵酒。葡萄酒按色泽分类可分为:白葡萄酒、桃红葡萄酒、红葡萄酒;按含糖量分类可分为:干葡萄酒、半干葡萄酒、半甜葡萄酒、甜葡萄酒;按二氧化碳含量分类可分为:平静葡萄酒、起泡葡萄酒、高泡葡萄酒、低泡葡萄酒。


二、进口通关流程


(一)资质


1.市场监管部门主体备案


国内企业想要从事进口葡萄酒的经销业务,在办理市场监管部门市场主体登记时,其企业营业执照的营业范围内应该包括进口酒类的经营资格。有进出口经营权(办理方式见2.报关单位备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的企业,就可以自己进口了,如果没有,也可以通过签约委托的方式,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作为经营单位代为进口。


2.报关单位备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海关总署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2021〕113号公告,决定将报关单位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报关企业备案)全面纳入“多证合一”改革。具体来说,企业在办理市场监管部门市场主体登记时,需要同步办理报关单位备案的,可同时勾选提交报关单位备案申请,并补充填写相关备案信息。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多证合一”流程完成登记,并在市场监管总局层面完成与海关总署的数据共享。海关在确认市场监管和商务部门备案信息后即可完成企业备案,企业无需再向海关提交备案申请。


有一点需要注意,报关单位分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除外资企业、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外,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3.境外生产企业注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48号令),葡萄酒属于海关总署248号令第七条所列18类以外的其他食品,其境外生产企业应自行申请其注册系统账号,按注册系统流程提交申请。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系统”)访问地址为:https://cifer.singlewindow.cn/,或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门户网站——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系统访问。


4.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境内收货人备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9号令),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下简称“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海关总署备案。葡萄酒进口商应当向其住所地海关备案。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葡萄酒进口商办理备案时,应当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葡萄酒进口商备案名单由海关总署公布。办理该备案业务可通过“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或“互联网 海关”进行办理。


(二)申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2021版)和《关于规范进口葡萄酒有关事项》(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7号),进口葡萄酒进口商或其代理人申报时应严格按照要求申报,申报要素共有13项:1.品牌类型;2.出口享惠情况;3.品名(中文及外文名称);4.进口方式(原液区内加工、原液区外加工、原瓶有品牌、国内贴品牌);5.酒精浓度;6.级别;7.年份(没有年份的申报无年份);8.产区(最小子产区中文及外文名称);9.酒庄名(中文及外文名称);10.葡萄品种(中文及外文名称);11.包装规格(包装规格*每项单位数、XX升/桶或XX升/集装箱罐);12.品牌;13.GTIN。


其中美国输华葡萄酒应提供《葡萄酒出口证书》,日本输华酒类应提供采用防伪纸张印制且使用印泥印章盖章的原产地证明。


(三)放行


海关按照相关规定对进口葡萄酒实施检验检疫,被业务系统命中现场查验和抽样送检的,海关将现场核对货物信息,抽取样品送实验室进行检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9号令)第三十三条规定,“进口葡萄酒经海关合格评定合格的,准予进口。进口葡萄酒经海关合格评定不合格的,由海关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书面通知葡萄酒进口商,责令其销毁或者退运;其他项目不合格的,经技术处理符合合格评定要求的,方准进口。进口葡萄酒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进口商销毁或者退运。”


(四)记录


经过合格评定,进口葡萄酒就可以销售了。不过还有一点须注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9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葡萄酒进口商应当建立葡萄酒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葡萄酒名称、净含量/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葡萄酒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为销售后2年以上。”


三、标签知识小课堂


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0号《关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取消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要求。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作为食品检验项目之一,由海关依照食品安全和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进口商应当负责审核其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进口预包装食品被抽中现场查验或实验室检验的,进口商应当向海关人员提交其合格证明材料、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原件和翻译件、中文标签样张及其他证明材料。”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