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稷山县工商银行开户行地址(稷山县工商银行是哪个支行)

证券代码:002753 证券简称:永东股份 公告编号:2017-047


债券代码:128014 债券简称:永东转债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减持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西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17年04月17日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简称“永东转债”)340万张(3.4亿元),其中:公司控股股东刘东良、靳彩红与刘东杰、刘东玉、刘东果、刘东梅、刘东竹、刘东秀作为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共计配售永东转债2,066,850张,占本次发行总量的60.7897%。


公司接到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通知,2017年05月12日至05月16日,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中的刘东良、靳彩红、刘东果、刘东梅、刘东竹、刘东秀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售其所持有的永东转债合计390,099张,占发行总量的11.4735%。公司控股股东现仍持有永东转债1,676,751张,占发行总量的49.3162%。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可转债及变动明细如下:



特此公告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753 证券简称:永东股份 公告编号:2017-048


关于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393号”文核准,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公开发行了34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34,000万元。本次发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34,000万元,扣除承销、保荐费(1,060.00万元)、证券登记费(3.40万元)后的余额329,366,000元已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或“保荐机构”)于2017年4月21日汇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进行验证,并出具了“[2017]京会兴验字第10010008号”《验证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山西省稷山县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稷山支行”或“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开户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稷山支行


账户名称: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4050172720800000348


银行地址:稷山县稷峰西街10号


金额(人民币元):329,366,000


用途:30万吨/年煤焦油深加工联产8万吨/年炭黑项目


二、公司和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中德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崔学良、马明宽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建设银行稷山支行)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监管协议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如果监管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十、监管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保荐机构三方法定代表人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保荐机构督导期结束(2018年12月31日)后失效。


十一、监管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监管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备查文件:


1、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稷山支行)、保荐机构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进行验证,并出具了“[2017]京会兴验字第10010008号”《验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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