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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与代扣代缴的会计分录(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与汇算清缴)


个人所得税新法与旧法一大变化是将旧法的分类征收模式改为综合和分类相结合模式,于是,出现两个让人容易混淆的概念:“代扣代缴”和“预扣预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然而,接下我们发现,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有时候是“代扣代缴”,有时候是“预扣预缴”……


那么,它们到底有什么区别?什么时候“代扣代缴”,什么时候“预扣预缴”?


代扣代缴与预扣预缴的不同之处

预扣预缴的情形


当且仅当“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才存在“预扣预缴”的情形。因为,“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应纳税额是按年计算,而扣缴义务人是按月或按次计算扣缴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计算方式与扣缴义务人扣缴时间的不同导致“预扣预缴”的产生。


代扣代缴的情形


当(个人—包括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时(除经营所得外),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怎么理解”当且仅当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才存在“预扣预缴”的情形?

重点在“居民个人”和“综合所得”两个条件要同时符合!


因为,非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中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不按年计算的,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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