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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终止签证是什么意思(日本签证销签什么意思)

受世界各地新型冠状肺炎感染扩散的影响,日本政府为防止疫情进一步扩散颁布了多种措施。


26日,日本国驻华大使馆公布了最新的近期大家关心的关于赴日与日本签证相关的Q&A汇总



关于签证申请


Q:目前是否可以申请赴日签证?


A:我馆正常对外办公,可以申请。


但是,新冠肺炎患者、持湖北省或浙江省签发护照的人员,以及赴日前14日以内到访过拒绝入境措施的对象地区的人员,我馆无法受理其申请。


○ 中国:湖北省、浙江省


○ 大韩民国:大邱广域市、庆尚北道清道郡、庆山市、安东市、永川市、漆谷郡、义城郡、星州郡、军威郡


○ 伊朗、冰岛、爱尔兰、安道尔、意大利、爱沙尼亚、奥地利、荷兰、圣马力诺、瑞士、瑞典、西班牙、斯洛文尼亚、丹麦、德国、挪威、梵蒂冈、法国、比利时、葡萄牙、马耳他、摩纳哥、列支敦士登、卢森堡:全部地区


*备注:日本时间3月27日0点起,以上地区外国人,即使是获发了有效的签证(单次,二次,数次)也不许入境日本(除特殊情况外)。


Q:代办机构没有营业,是否可以直接至大使馆申请赴日签证?


A:个人不可以向我馆直接申请。赴日签证必须通过我馆指定的代办机构申请。



关于签证签发


Q:已通过代办机构递交了赴日签证申请,请问何时可以获取结果?


A:由于目前疫情影响,我馆在审核签证过程中更加慎重,因此包括已经受理的申请,审查时间暂时会比通常要长,出签日期无法确定。


Q:在日本的亲属发生意外(突发急病,事故等导致病危或死亡等),需马上赶往日本,请问是否可以获得签证?


A:请拨打我馆签证专用电话(010-6532-2007)咨询。



关于是否可以入境日本


Q:护照签发地是湖北省、或浙江省,但近期未曾去过湖北省、或浙江省。是否可以申请赴日签证?


A:护照签发地是湖北省或浙江省的人员,即使没有在上述省份停留,原则上不允许入境日本。


关于撤销签证


Q:目前正在等待赴日签证的审核结果,但因突发事件需去往其他国家,希望撤销赴日签证申请,取回自己的护照。


A:请自行联系各代办机构・指定旅行社提出撤销申请。我馆处理之后将护照返还代办机构・指定旅行社,提出撤销到护照返还需要一定的时间,情况紧急者请尽快向代办机构提交撤销申请。



关于签证的有效期延长


Q:当初预定的赴日计划取消。请问已取得的赴日签证有效期是否可以延长?


A:签证有效期不可以延长。


关于签证费


Q:因赴日计划取消,已获得的签证未使用,是否可以退还签证费?


A:已取得的签证我馆收取的签证费(单次200元,数次400元)不可退还。其余代办机构收取的代办费请直接咨询代办机构。



关于3月9日开始实施的签证失效措施


3月8日之前日本驻中国(包括香港地区)、韩国的大使馆以及总领事馆发行的(单次,多次)签证,在3月9日至3月底期间暂时失效(期限有可能会延长)。


Q:该措施是针对哪种类型的签证?短期签证和长期签证都包括在内吗?


A:该措施包含所有种类的签证。外交、公务签证也包含在内。


Q:本人持有在留资格卡,在日本申请了再入国许可后临时回国,也在此次措施对象范围内吗?


A:该措施不包括持再入国许可临时回国的人员。但是,如果持有湖北省、浙江省签发的护照,以及入境日本14天以前访问过限制入境对象地区,或者有计划访问限制入境对象地区的人员,原则上不许入境。


Q:本人持有的签证4月底到期。该措施结束之后计划访问日本,签证有效期可以延长吗?是否需要重新申请签证?如果重新申请签证的话,是否需要重新准备申请材料,还需要付签证费吗?


A:签证的有效期不可以延长。该措施结束后,入境日本时如果签证已过期,需要重新申请签证,申请材料也需要重新准备,同时也需要支付新的签证费。关于是否需要支付新的代办费,请直接向代办机构或者旅行社咨询。


Q:措施结束后,之前取得的签证是否还可以使用?


A:该措施结束后(措施实施期间有可能延长),如果所持签证还在有效期之内,可以使用。


※3月9日之后,从中国、韩国入境日本的人员,需要在指定地点滞留14天,关于具体的滞留对象以及地点请直接咨询厚生劳动省。

咨询热线 81-3-3595-2176 (有中文应对)开通时间 9:00~21:00 (日本时间,周六周日也开通)



关于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有效期限延长


Q:未在在留资格认定证证明书的有效期间(作成日起3个月)内申请签证的,还可以使用此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进行签证申请吗?


A:申请人由于受新型冠状肺炎的影响,未在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有效期间内进行签证申请的情况。目前,如果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还在作成日起6个月内的,可通过代办机构递交材料进行签证申请。


另外,符合上述情况的,在正常申请所需材料的基础上,需追加接收单位(大学等)开具的《今后仍可继续接收申请人且以原活动目的的学习或工作等》 的接收证明(格式不定);申请人本人还需提交《为何不能在在留资格发行日期三个月内提交签字申请的理由书》(格式不定)。


Q:取得在留资格种类的签证后,未在签证的有效期间内访日的。还可以再次使用此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进行签证申请吗?


A:由于受新型冠状肺炎的影响,未在已取得的签证的有效期间内访日的。目前,若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还在作成日起6个月内的,可通过代办机构递交材料进行签证申请。


另外,符合上述情况的,和上次申请所需材料相同的基础上,需追加接收单位(大学等)开具的《今后仍可继续接收申请人且以原活动目的的学习或工作等》 的接收证明(格式不定)。


Q:已通过代办机构,提交了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且已在本馆受理审查中的案件,若在审查期间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超过有效期间(3个月)的,会不发签证吗?


A:现在,包括申请中的案件在内,本领事馆已受理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作成日起3个月内的申请,若赴日日期在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作成日起6个月内的,根据审查结果判断,签证有予以发放的可能。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发放的6个月之内,申请人可以持该证明书申请入境。



准备长期留学的人员


Q:对于今年春天赴日留学的新生,如果赶不上原定的开学时间,会有什么措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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