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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号令56条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24号令机动车登记规定)


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文)第二条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十三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三)机动车登记


2、根据《河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规定:第三条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领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三)机动车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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