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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申报表填写错误已划款(增值税表4的本期发生额数字填错了怎么办)

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读二)


-------开票后发生退货或开票有误的处理、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1)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2.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3.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


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4.按照《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的规定,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附总局59号公告主要规定:


一、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二、上述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规定无法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购买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规定的程序,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买方纳税人按照规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选择“所购货物或劳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或“所购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二)纳税人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规定的程序,经国家税务总局稽核比对相符后抵扣进项税额。


(六)、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1.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1)无法认证: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3)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2.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査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1)重复认证:指已经认证相符的同一张专用发票再次认证。


(2)密文有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无法解译。


(3)认证不符:指纳税人识别号有误,或者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不一致。不含第1.(2)、(3)项。


(4)列为失控专用发票。


3.对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处理


(1)一般纳税人丟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査。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査。


(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1.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1)对违反规定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半年)停止领购专用发票;纳税人申报遗失的专用发票,如发现非法代开、虚开问题的,该纳税人应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


(2)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


2.关于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代开发票是指为与自己没有发生直接购销关系的他人开具发票的行为。


√虚开发票是指在没有任何购销事实的前提下,为他人、为自己或让他人为自己或介绍他人开具发票的行为。


√对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征补税款,并按《征管法》规定按偷税给予处罚。


√取得代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代开、虚开发票构成犯罪的,处以刑罚


√根据(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39号公告的两点重要实务提示:


(1)以挂靠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普遍存在,挂靠行为如何适用本公告,需要视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第一种情况,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


被挂靠方作为货物的销售方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提供方,按照相关规定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本公告规定的情形。


第二种情况,如果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被挂靠方与此项业务无关,则应以挂靠方为纳税人。


这种情况下,被挂靠方向受票方纳税人就该项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在本公告规定之列。


(2)本公告仅仅界定了纳税人的某一行为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意味着非此即彼,从本公告并不能反推出不符合三种情形的行为就是虚开。


比如,某一正常经营的研发企业,与客户签订了研发合同,收取了研发费用,开具了专用发票,但研发服务还没有发生或还没有完成。这种情况下不能因为本公告列举了“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就判定研发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国税发〔2000〕187号)


(1)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


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2)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3)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4)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处理。


(5)国税发〔2000〕182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①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


②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销售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外地区的。


③其他有证据表明购货方明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5.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处理(注意主观题)


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査、电话査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査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1)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①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


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②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


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


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


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3)异常凭证由开具方主管税务机关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


(八)、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


1.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管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4.税务机关可采取税银联网划款、银行卡(POS机)划款或现金收取三种方式征收税款(注意多选题)。


5.增值税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凭《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及税务登记副本,到代开专用发票岗位收取代开专用发票。


代开发票岗位确认税款征收岗位传来的征税电子信息与《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上的金额、税额相符后,按照《申报单》、完税凭证和专用发票一一对应即“一单一证一票”原则,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


【例题·多选题】下列有关增值税发票征管政策正确的有( )。


A.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国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需要预缴税款


B.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C.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销售方所在省以外地区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D.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选项A,代开专用发票时,要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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