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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中国银行开户支行查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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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公积金贷款条件


第六条:贷款对象是在宜春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资金不足并已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


第七条:借款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1、按照住房公积金制度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壹年以上(含壹年)


2、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件


3、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原则上月还款额占家庭收入比不得超过45%


4、持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有效合同或证明文件


5、有相当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费用的30%以上自筹资金或首付款


6、有委托人认可的资产作抵押或质押


7、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欠缴、封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不能申请贷款。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按规定一次性补缴所欠全部住房公积金并按期缴存一年以上的,可视同连续缴存;封存住房公积金帐户,启封后补缴所欠全部住房公积金并按期缴存一年以上的,可视同连续缴存。


宜春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贷款规模按年初审定的计划执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负责编制市级和各县市办事处的年度贷款规模计划。


第十条:职工没有还清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从还清贷款之日起,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后,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如在一年之内确实有新的购房需求,委托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再次贷款。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贷款较高限额按当时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的标准执行。每笔贷款额度根据房屋评估价格、家庭收入、住房公积金缴交余额等因素具体确定。


(一)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还贷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及其配偶月工资之和×职工个人还贷能力系数×12(月)×借款期限。还贷能力系数为35%。月工资以借款人及其配偶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额的工资基数为准。


(二)不得高于按照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房屋总价款的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房屋总价款×70%。


(三)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的10倍确定的贷款限额。


(四)不得高于较高贷款限额。


上述还贷能力系数、贷款额占房屋总价款的比例、住房公积金余额的倍数、贷款较高限额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予以公布。还贷能力系数、住房公积金余额的倍数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最长贷款期限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当年公布的最长期限执行,但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贷款最长期限。


对于将到退休年龄的贷款人,其贷款期限只能计算到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三条: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


宜春公积金贷款流程


第十四条:申请人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或各县市办事处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本办法第八条所列的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每笔贷款在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7日内委托人应当做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当申请借款的金额已超出当年贷款资金的计划额度时,市公积金核心或办事处应当允许申请人办理预申请手续,待下一年度公积金贷款开始发放时,由市公积金核心或办事处按照受理预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优先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经委托人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委托人委派信贷员对申请人贷款进行调查,并如实提出调查意见,调查内容包括: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住房及担保情况是否真实


2、借款人信誉情况


3、抵押物价值情况。


第十七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或各县市办事处审核同意后,通知借款人到委托人处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委托人与借款人办结借款手续后,委托人向受托人发出贷款凭证,委托人将款项划入指定的帐号。


第十九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定期对各县市办事处贷款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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