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公司注册 >

被冒用开户起诉银行(被冒名银行开户可以报案吗)


男子称自己身份信息被冒用成立问题公司


凌某名下这家问题公司的银行账户是2016年9月22日在西安市碑林区兴庆路61号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办理的。


凌某表示,他名下的这家问题公司并不是他本人进行登记的,且该公司的银行账户也不是他本人申请的。且凌某提供了证据证明2016年9月22日办理银行卡的那天,他本人不在西安。凌某又对《个人开户与银行签约服务申请书》上“凌某”的签名进行鉴定,结论为该申请书上“客户签章”处签名字迹不是本人笔迹。


凌某认为,建行兴庆路支行未尽审慎义务违法为他人开户,应承担赔偿责任,凌某要求建行赔偿380000元罚金、10000元经济损害赔偿、律师费60000元、差旅费、调查取证费20000元,共合计470000元。


建行称在开户时进行了核查


对于凌某的起诉,建行方面称,凌某被列入税务黑名单是他名下公司偷逃税款导致,与建行兴庆路支行没有任何关系,不应承接赔偿责任。且凌某虽说自己个人信息被冒用,但至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身份证丢失或存在挂失的情形,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建行兴庆路支行在开户时依据的身份证信息存在错误或者被他人冒用。建行兴庆路支行在开户时进行了核查,该身份信息是真实的,且建行兴庆路支行也不能预测开户申请人如何使用该账户。


法院认定银行存在过错


一审法院认为,此案中建行没有过错,驳回了凌某的起诉。


二审中,凌某提交了新的证据。二审法院认为,建行兴庆路支行在为客户开设个人账户时,应审查开户申请人是否与其提供的身份证件一致。建行兴庆路支行于2016年9月22日给凌某办理了银行开户,凌某提供了在办证时不在当地的证据,且经过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在2016年9月22日的《个人开户与银行签约服务申请书》上“客户签章”处“凌某”的签名,并非凌某本人签名。


因此根据上述证据,可以认定在2016年9月22日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时并非是凌某本人。建行兴庆路支行在办证过程中未尽到审核人证合一的义务,存在过错。


最终,二审法院判令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性赔偿凌某损失3000元。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