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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减值准备转回的税务处理(资产减值准备转回的会计处理)



依据财税109号文及40号公告的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起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业务、公司性质、资产或股权结构等),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计税基础计算折旧扣除。


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是指股权或资产划转合同(协议)或批复生效,且交易双方已进行会计处理的日期。


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或资产划转,交易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采取一致处理原则统一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资产划转的交易双方需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和相关资料。






资产减值准备为什么不能在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属于不能税前扣除的准备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规定:“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因此,未经核准的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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