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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的优先权(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的优先权针对的是)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优先权针对分为国内优先权和国际优先权


  国外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产权者实用新型在外针对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定的次规定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规定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工业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优先权先权巴黎公约。


  国际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巴黎公约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是优先权。


  专利优先权的由来:


  优先权原则源定的自工业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明确所谓“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一个缔约国第一次提出申请后对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就同一主题向其他缔约国申请保护,其在后申请在保护某些方面被视为是在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的。


  确立优先权原则是因为绝大多数国家的专利法是采用先申请原则。依据该原则,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对最先提出专利申请的人授予专利权。目的是为了便于缔约国国民在本国提出专利或者商标申请后向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优先权原则有利于申请人首先在本国提出专利申请,然后从容地在12个月(发明保护或实用新型)或6个月(外观设计)内向其他国家提出专利申请。目前《巴黎公约》有177个成员国,优先权原则是各成员国普产权遍承认对的的基本原则。我国于1985年3月19日正式成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对《巴黎公约》第4条关于优先权原则的优先权规定直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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