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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闸北区私房出租(上海市上海私房出租)

基本案情

小美和小刚于 1992 年 3 月登记结婚。小美婚前承租上海市杨浦区公房一间,双方婚后共同居住。1995 年小刚所在单位套配了上海市闸北区一套公房,承租人是小刚,小美原来承租的上海市杨浦区房屋由小美单位保留另作他用。同年 6 月小美和小刚的户籍亦从上海市杨浦区房屋迁至闸北区房屋内。1998 年 2 月小刚离家出走,之后小刚的房屋由小美管理。期间,小美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2003年小美再婚。2009年7月小刚出现,双方因上述公房的归属及使用权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小刚认为:闸北区房屋系小刚单位调配,十几年来小美将该房屋出租,收取了近30 万元的租金,并且小美再婚后购买了商品房,经济条件较好,而小刚为了生计在外过着颠沛流离的生活, 无房居住所以要求该房屋由小刚居住使用,小美自行解决住房,愿意给小美 10 万元房屋补偿款。


被告小美认为:要求闸北区房屋由自己承租,愿意给付小刚房屋补偿款 30 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一、上海市闸北区房屋由小美租赁使用,小刚自行解决住房;二、小美支付小刚房屋补偿款30 万元。 小刚不服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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