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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设备折旧年限与税法不一致(税法中规定的电子设备最低折旧年限)


税审累计折旧差异怎么处理?


案例:


宏利公司2012年12月购置价值15万元的电脑等电子设备并开始使用,2013年1月开始以直线法计提折旧,预计残值6000元,会计折旧年限定为2年,2013年~2014年已提折旧144000元;而按照税法规定,电子设备的折旧年限最低为3年,2013年~2014年允许税前扣除折旧共96000元,每年产生的24000元税会折旧差额,2年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共48000元。


宏利公司会计折旧年限为2年,税收折旧年限3年,会计确定的折旧年限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那么该公司应当在会计确定的折旧年限内,每年就会计折旧大于税法允许扣除的折旧的差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该部分调增的差额该如何处理呢?


解析:


29号公告规定,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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