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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代扣代缴外聘专家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公司代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如果,离退休人员再任职呢?收入是否要缴纳个税呢?


《国家税专家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公司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企业、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因此,符合上述条件的离退休人员再任职,其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那么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离退休人员再任职收入,说不需要缴纳个税了吗?


(1)原单位返聘的企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根据上述规定,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劳动合同终止;而且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所以,聘用的退休代扣代缴人员不能按退个人所得税休代扣代缴人员再任职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支付所得单位应在取得合法凭证后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任职其他单位


《国家税代扣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外聘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不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而应该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没有例外情况,离退体代扣个人所得税人员再任职收入是可以免个税的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外聘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专家008〕7号)规定: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按下列公司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


1、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2、除上述1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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