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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涉税问题(民办非企业单位税收政策)

沪科规〔2021〕16号


各有关单位:


特此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1年8月31日


关于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社会研发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名单核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科技创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十四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社会研发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核定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科委会同市民政、财政、税务、上海海关等部门负责名单核定及相关管理。


第四条 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社会研发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市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以科学研究及科技研发为主,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开发,以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科技创新活动;


(三)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


(四)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在职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名单核定采取全年受理的方式。申请单位应当向市科委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包含单位概况及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现有条件和人才团队情况);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三)上年度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


申请单位应当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市科委应当会同市级相关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核定结果告知申请单位;准予核定通过的名单同时函告上海海关,抄送市民政、财政、税务等部门。


第七条 名单核定通过后,民办非企业单位发生名称、业务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报送市科委。市科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核定变更后的单位自变更登记之日起是否继续享受相关政策,并将核定结果函告上海海关,抄送市民政、财政、税务等部门。


第八条 申请单位以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核定的,由市科委协同相关部门查实处理后函告上海海关。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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