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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非居民个人在过渡期内(外籍非居民个人在过渡期内可以选择按照规定享受)

易算盘导读


千呼万唤始出来, 2018年 12月 27日晚间,亲们期待已久的新个税法 2019年 1月1日起施行后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衔接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终于正式发布,164号文第七条关于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的政策明确如下。



一、过渡期政策规定:


财税〔2018〕164号第七条规定:


(一)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二、注意事项:


1、外籍个人过渡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开始不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外籍个人不一定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上规定的非居民个人,外籍个人达到一定条件可以转化为居民个人,如果是居民个人,在“过渡期”内可以选择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或选择适用税收优惠政策。


3、上述二者不得同时享受,且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下一纳税年度纳税人还可以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做出选择。


4、对于大部分外籍个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会更优于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5、外籍个人如果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得滥用税收政策,必须实际发生才可以按规定享受免税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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