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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阳信县税务局电话(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税务局电话)

“疫情防治医务人员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185项涉税事项足不出户、网上办理”。近日,滨州市税务局制定了18项具体措施,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一、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助力疫情防控和企业复产扩能


1、对2020年2月1日和2月6日新出台涉及“六税”“两费”的十二项政策以及《市十二条政策》中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审批效能等四项措施,采取网上线上方式向纳税人、缴费人开展政策宣传辅导,确保政策简明易行好操作,让纳税人、缴费人应享尽享、应享快享。


3、通过绩效考评和专项督查等方式,切实加强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评估。


二、深入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4、明确网上办税缴费事项。拓展涉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范围,发布185项涉税事项网上办理清单,凡是清单之内的事项均可足不出户、网上办理。编印《电子税务局常用业务操作指南》,制作10期系列辅导慕课,指导纳税人足不出户即可办税。


5、拓展网上办税缴费范围。推广电子税务局逾期申报和处罚功能、网上税控变更发行和网上解锁等网上办税缴费事项,加快全市“厅转网”步伐,扩大“非接触式”办税服务比例。


6、优化网上办税缴费平台。全面排查全市203台自助办税终端等设备,进一步加强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等办税缴费平台的运行维护和应用管理,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更多的“掌上办税”便利。


7、强化线上税费咨询服务。通过使用“微信公众号”、“微信群”、“鲁税通”等税企交流渠道,向全市95751户纳税人、缴费人发送办税温馨提醒、延期申报公告、疫情防控指南等。


8、丰富多元化非接触办理方式。拓宽“网上申领、邮寄配送”发票、无纸化方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以及通过传真、邮寄、电子方式送达资料等业务范围,扩大非接触办税缴费覆盖面。


三、优化现场办税缴费服务,营造安全高效便捷的办理环境


9、确保安全办理。严格做好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的体温检测、室内通风、卫生防疫、清洁消毒等工作。组织对全市所有办税厅内工作人员的线上疫情防控安全教育,开展应急演练,确保安全办税。


10、加强调度引导。市局依托监控指挥平台,每日对办税服务厅运行情况进行视频监控和电话调度,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确保“放心进大厅、事情快捷办”。


11、开辟直通办理。建立政策帮扶专家团队,实施政策落实“一对一”服务,对生产、销售和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办税缴费绿色通道服务,全力支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稳产保供。


12、拓展预约办理。公布全市10个办税服务厅预约办理电话,对确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的,提供预约服务,及时提示纳税人、缴费人错峰办理,千方百计减少人员集聚。


13、推行容缺办理。推出“电话办税容缺机制”,纳税人可将办税资料上传至“办税厅专属邮箱”,通过“传递式”办理,让纳税人“放心”办税。启动帮办代办服务,为纳税人提供发票领用、代开发票和税务登记等帮办服务。(十个办税服务厅专属邮箱)


四、积极调整税收管理措施,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纾困解难


14、在延长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的基础上,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15、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依法及时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16、保障发票供应。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可暂按需调整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不需事前实地查验。


17、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严格落实“无风险不检查、无批准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的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间,减少或推迟直接入户检查。


18、依法加强权益保障。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对行政复议申请人因受疫情影响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影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附件:支持疫情防控系列减税降费政策


疫情防治医务人员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明确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公告明确,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公告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支持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明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根据公告,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公告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公告要求,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推出支持疫情防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还发布公告,就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明确有关税收政策。


根据公告,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上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公告规定,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公告规定,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以上公告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支持疫情防控系列减税降费政策


疫情防治医务人员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明确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公告明确,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公告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支持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明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根据公告,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公告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公告要求,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推出支持疫情防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还发布公告,就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明确有关税收政策。


根据公告,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上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公告规定,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公告规定,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以上公告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非接触式”网上办税清单及问题解答


全市各办税服务厅公开电话


滨州市滨城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0543-815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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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43-7324593


邹平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0543-2101046


惠民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0543-8132966


阳信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0543-8282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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