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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开具的10个要点,请珍藏

对于财务人员,我们每天都要处理发票。作为出票人,如果我们在开具发票时不注意相关要求,很容易开具不合格发票。在本期之中,编辑将总结和整理发票开具的10个常见要点。接下来,让我们看一下~

01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务凭证

企业包括公司、非法人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他企业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1条

02

开具施工服务发票

纳税人提供施工服务时,应注明县(市、区)名称建设服务发生地及发票备注栏项目名称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税收征管的公告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03

开具货物运输服务发票

增值税普通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注明出发地、到达地、车型、车号和发票号发票备注栏填写运输货物的名称,如内容较多,可附清单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停止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04

保险机构开具车船税代收发票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和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注明代收车船税信息ice。具体包括:保单编号、纳税期限(详细到月),征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总额等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保险机构征收车船税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

05

(无房产证不必填写),在“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并在备注栏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有关税收征管的公告第四条之中注明该房地产的详细地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06

销售机动车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销售机动车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正确选择机动车辆货物和服务的税种编码。增值税专用发票之中的“规格型号”一栏应填写车辆识别码车架编号,“单位”一栏应为“车辆”,“单价”一栏填写相应机动车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开具时,通过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清单,并填写规格、型号、单价等栏根据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写要求引出

政策依据:

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第八条;(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3号)

07

销售机动车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销售机动车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遵循下列规则:

1.按照“一车一票”的原则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即一辆机动车只能开具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只能填写一个车辆识别码车架号

2.“纳税人识别码统一社会信用码身份证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栏由销售者根据消费者的实际情况填写,如果消费者需要扣除增值税,则必须在该栏填写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如果消费者是个人,则填写个人识别号请填写

政策依据:

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3号)

08

1.纳税人自行或税务机关代为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

2之中注明该房地产的详细地址。适用于个人租赁住房的优惠政策税率下调1.5%,当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税务机关代为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在新系统之中按税率下调1.5%录入含税销售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新台币、发票开具不得与其他应税行为混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有关税收征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4条

09

开具“差异征税”发票

如果增值税的缴纳适用差异征税方式,且增值税发票无法全额开具(除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税务机关代表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的差异开票功能录入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金额)和扣减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并在备注栏之中自动打印“差异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得与其他应税活动混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的税收征管公告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10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发票处理:

1.单用途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ca取得的预付款RDC持卡人,不缴纳增值税。售卡人可向购卡人和充值人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持卡人使用单一用途卡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商品或服务的卖家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3。如果卖方和售卡人不是同一纳税人,则卖方应在收到售卡人结算的销售款项时向售卡人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并注明“已收到预付卡结算”在备注栏之中,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发票处理:

1.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向其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卡购买者和充值者,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持卡人使用多功能卡向与支付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商品或服务的,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得使用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3.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项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通用发票,注明“已收到预付卡结算款项”备注栏之中,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税收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41号;第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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