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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有了新管理办法,12月16日起施行

12月3日,山东省农业农村厅举行媒体吹风会,对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近日联合印发的《山东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解读。《办法》明确,按照市场运作、政府引导、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以“谁使用谁收集、谁生产经营谁回收、专业机构处理、市场主体承担、公共财政补充”为主要模式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

“原管理办法关于贮存、运输、处置等按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不符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等的要求,需要进行修订。另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也需结合我省实际对农药包装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作出规定。”省农业农村厅种植业处处长池方介绍,新修订的《办法》共22条,明确了依据、适用范围、遵守的原则、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市场主体的责任、回收处理应具备的条件等,自今年12月16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回收处理体系,设立1家以上县级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监督管理,同时做好农药包装废弃物产生情况的调查监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活动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资金从哪里来?《办法》指出,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按照谁生产经营谁回收处理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农药生产者与经营者之间、农药经营者上下游之间,可以协商确定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具体履行方式并签署相应协议。丢弃在田间地头等处的农药包装废弃物,难以确定责任主体的,处理费用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列支。

在农药包装废弃物收集、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办法》提出,满足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相应条件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对包装废弃物内残留农药的研究实验数据表明,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能够做到风险管控,对环境风险小,特定条件下可实施豁免。”省农药检定所副所长张耀中说。

“原来的管理办法,按危险废物管理,每吨回收处理费用在8000元以上;新修订的《办法》,满足条件不按危险废物管理,经测算每吨应在1000元以内,大大减轻市场主体和县级财政负担,也就便于保障回收处理资金。”省农业农村厅种植业处二级调研员尹燕思介绍。

《办法》提出,鼓励和支持按照“风险可控、定点定向、全程追溯”的原则,建立市场化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机制,由资源化利用单位对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资源化利用不得用于制造餐饮用具、儿童玩具等产品,防止危害人体健康。资源化利用单位不得倒卖农药包装废弃物。进入确定的资源化利用单位进行农药包装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资源化利用以外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填埋、焚烧等无害化处置。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生活垃圾焚烧厂焚烧处置,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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