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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解释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个人意见(理由和依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9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执行起算日,应为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55条第3款的规定在5日内立案,该立案日期即为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执行期限起算日。因此,法院应在立案后3个月内执结。


解答专家罗志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2000年9月28日起施行)第5条规定,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1条也规定,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的规定,执行案件统一由人民法院立案机构进行审查立案。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可以明确非诉执行案件3个月的执行期限应当自立案之日起计算。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6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七日内由行政审判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该条第3款规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对此,我们认为,行政审判庭作出准予执行裁定后以移送执行书移送执行部门执行,属于法院内部的移送程序,非诉执行案件执行期限仍应当自立案之日起计算。(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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