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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财产中可以公司出资(有限公司股东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资产)




以下简单分享非货币出资相关规定、常见法律风险和出资时需要注意的要点




非货币出资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用作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可以用货币估价;可以依法转让。《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可以作为股东出资的非货币资产包括:


(1)动产:如机器设备、商品、原材料等;


(2)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房屋;


(3)知识产权:包括专利、著作、商标,以及其他非专利技术或智慧成果;


(4)在其他公司的股权或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


对于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其中,劳务、信用、商誉主要是因为难以评估,而自然人姓名、特许经营权等则是禁止转让。


综上所述,司法实践中认可的出资形式包括动产、房屋、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其他股权、合伙份额等,其核心标准在于两点:可评估性和可转让性。因此,一般不允许将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等作为出资。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非货币出资应当进行评估,以确定其价值;出资后,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将财产交付或过户给公司。





非货币出资相关法律风险


实务操作中,基于成本、效率、信赖等因素的考虑,很多股东出资时可能并未进行评估,而是通过协议的方式对财产的价值进行确认;对于需要变更过户的资产,事后也没有真正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出现仅交付但未过户,或是已过户而未交付的情况。而根据统计,围绕非货币出资所产生的大量纠纷,就源于这些因素。主要包括:




1.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未进行价值评估,公司或其他股东等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


【案例】未履行评估程序,技术出资不予认定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何*诉**咨询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2016)沪01民终2461号】认为:何*作为注智公司股东,理应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款。但其出资款在注智公司通过验资审验后便被转出,因此其应承担继续向注智公司缴纳出资款的义务;其次,针对技术入股之辩称,原审法院认为该出资方式不但与公司章程所记载的货币出资方式相悖,而且何*亦未出示相关证据证明其有技术出资的事实及该项技术评估作价的报告。综上,原审法院对于何*之抗辩意见均不予采信。




2.股东对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不享有处分权,较为常见的是股东将他人所有的财产用于出资,该财产的真实权利人请求认定出资行为无效。


【案例】股东出资的非货币财产权属存在争议,出资不予认定


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新三板挂牌公司。2014年2月7日,经公司股东会决议,注册资本增加至9000万元。增资部分由股东袁俊山以知识产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作价1500万元增资。2014年2月11日,会计师事务所A出具验资报告称,截至2014年2月11日止,公司已收到袁俊山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软件著作权,计人民币1500万元。


同年8月22日,会计师事务所B在《关于山水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验资事项专项复核报告》中写道:“袁俊山用于出资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与山水园林从事的业务有关联,并且该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形成的时间是在袁俊山在山水园林公司任职期间,不能确定为非职务发明”,认为此前的验资报告所述的1500万元知识产权出资存在瑕疵。


为避免因股东无形资产出资瑕疵问题对新三板挂牌造成障碍,股东袁俊山本人以现金置换无形资产出资的方式补足了出资。公司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时,通过了股东袁俊山以货币资金1500万元置换著作权作价1500万元出资的决议。




3.非货币财产出资没有实际、完全地到位。非货币财产是公司资本的组成部分,其存在的上述问题将影响公司资本的充实,不利于对公司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案例】不办理产权转移或交付手续,出资义务未履行


裘*、焦*股东出资纠纷案【(2019)冀01民终6551号】法院认为: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确定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的判断标准,是以向公司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及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交付使用。本案涉及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为“三嗪环”生产工艺技术,如果按照被告所说的该技术为实用技术、专有技术,无法通过登记转移财产所有权,也应该通过交付技术资料以示交付,并由全体股东监督落实,保证该技术由公司掌握并独自享有。被告既不能提供交付证明,又因公司成立后未投入生产即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不能通过已投入生产应用、公司实际掌握了该技术来证明被告已完成了交付使用而履行了出资义务,应当认定被告并未履行出资义务。




评估与转移不仅是非货币出资的必备属性,也是非货币出资必须履行的程序。


若未履行评估程序的,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评估;若评估价低于约定价值的,则需要补足差额。同时,公司或其他股东也可以不要求评估,而直接要求出资方将该财产转移给公司,出资方不得以未经评估或资产价值明显高于约定价值为由拒绝交付或过户。


若未履行交付或过户程序的,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出资方在一定期限内办理转移手续,否则可以拒绝其行使股东权利,甚至将其除名。对于房屋、土地使用权或知识产权等同时需要交付和过户的资产,若已交付但未登记的,只要能够在合理期限内变更登记,则其股东权利可以追溯至交付之日;若已登记但未交付的,则应当尽快交付,只有交付后方可享有股东权利。





4个关键点以及3项建议




非货币出资如何零瑕疵?


鉴于非货币资产出资瑕疵面临较大的潜在法律风险,需要我们在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时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争取做到全面出资“零瑕疵”。


1.出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即: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形式应符合《公司法》规定,如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等作价出资。


2.资产权属明晰且无瑕疵


股东对用于出资的技术资产应该拥有完全的处分权,权属明晰没有瑕疵。以他人财产出资,以设定权利负担的资产出资,以职务发明(作品)出资等都会构成股东的出资瑕疵。


3.履行必要的评估、验资等程序


股东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如未经专业机构如实评估,往往出现出资财产的作价依据,作价公允性难以判别,存在潜在的出资作价价值和实际价值不符的风险,进而产生出资瑕疵。因此,无形资产出资不但要履行必要的评估、验资程序,还要求真实评估。


4.及时办理无形资产的转移、过户


《公司法》明确规定出资应当办理财产权变更、过户手续,将资产产权转移至目标公司名下。在出资协议中明确有关技术资料、技术文档、代码等配合知识产权产生效益的文件的交付标准。这是履行全面出资的必要程序,同时也是维护公司财产独立性的真实体现。




实操建议


1.对非货币出资方:


一是明确出资客体,如实、及时地进行评估作价,二是要实际交付,三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同时,对该项资产的形成、估价、转移或交付、核实保留完整的书面证据,以证明完成了出资义务,避免后续因非货币出资贬值或失效后,公司追究其出资瑕疵责任。


2.对接受非货币出资的公司:


要求非货币出资股东提供合法的《评估报告》、权利凭证、拟定交付清单及交付标准,查询该项财产是否存在权利瑕疵或未决诉讼,在出资协议中约定,如出现拟出资财产不符合约定,有权要求股东以货币方式限期补足出资。


3.对现金出资方:


存在其他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应当督促其进行评估,并对出资不实而造成的的违约责任予以明确,防止今后因债权人追究出资不实责任,而要求其他发起人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


1.宋晓明 张勇健 杜军 (最高人民法院),非货币财产出资存在的问题及规范,《人民司法》(京)2011年第5期第35-40页;


2.雷莉,刘思柯著.公司治理法律实务:88个全真案例精准解读公司治理风险防范之道.中国法制出版社.20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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