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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标准调整后(捐赠支出所得税前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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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税务理解】


1.上述规定中“年度利润总额”:不是“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具体是《A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13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利润总额。),则:


当表A100000第13行“利润总额”0,当年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表A100000第13行×12%,


当表A100000第13行“利润总额”<0,当年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为0元。


2.企业捐赠支出分三种情况(详见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1)非公益性捐赠:全部不能税前扣除,全额纳税调整。


(2)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不计入“12%扣除标准”的计算。


(3)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仅该部分是按照“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方法税前扣除。



二、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税务理解】企业本年发生的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和以前年度结转限额扣除扣除捐赠支出(不包括以前年度非公益性捐赠支出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三、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税务理解】


1.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包括因年度利润总额<0,“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能税前扣除的部分;


2.“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其中关键词“次年起计算”的理解,比如2017年度“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能税前扣除部分,可以结转2018、2019、2020年度扣除,最长是在2020年度扣除。


四、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税务理解】“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是指按照自然年度扣除顺序来,如2017年度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200万元,2018年度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300万元,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2000万,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为240万元,则2018年度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为260万元(300-(240-200))。


五、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可按本通知执行。


【税务理解】2016年度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200万元,则:


1.如企业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为300万元,则2016年度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200万元可以结转到2017、2018、2019年度税前扣除;


2.如企业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为150万元,则2016年度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150万元可以结转到2017、2018、2019年度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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