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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是否需要验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需要验资报告吗?)

在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情况下,所投资单位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有两种方式:


一、子公司先分配,母公司又将等额资金再投资子公司,即“先分配再投资”方式。


二、子公司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方式。


方式一的会计处理


上述业务,A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2011年1月1日,A公司投资B公司。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B公司) 8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800万元。


2.2012年6月1日,A公司收到B公司分配的2011年股利款。


借:银行存款 100万元


贷:投资收益——股权投资收益(B公司) 100万元。


3.2012年6月1日,A公司再投资B公司1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B公司) 1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0万元。


方式二的会计处理


如果变换一种方式,即2012年6月1日,B公司将2011年实现的可供分配的利润125万元向全体股东以1:1的比例转增资本,A公司的会计处理将会怎样呢?


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被投资单位分派的股票股利,投资企业不作账务处理,但应于除权日注明所增加的股数,以反映股份的变化情况。对于非股份有限公司之外的有限责任公司而言,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利润分配形式,等同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股利分配形式。也就是说,在被投资公司办理完毕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工商登记手续后,投资企业的相关会计处理是:在备查簿中登记所转增的股权数额及金额。A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2.2012年6月1日,A公司不作账务处理。


3.2012年X月X日,A公司在B公司取得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工商登记之后,在备查簿中登记100万元的转增资本。


同样的股利100万元,在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操作模式下,母公司是无法在损益表中确认投资收益的;也无法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所追加的投资成本,即所转增的投资额。


方案选择


在目前状况下,如何选择子公司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方式呢?我们应该从母公司的实际需求出发,选择不同的安排,以最大限度地契合母公司的经营目标,使得母公司的财务计量能发挥较大的经济效用。在选择方案时,需要考虑以下两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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