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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销员赞歌(歌颂保险营销员的诗词)

记得前几天搜索案例的时候,看到一个没有详情的案例。大概就是某公司给员工投保了团体意外险,不知道是老板,还是业务员的原因,投保时候降低了员工的职业等级,导致了有员工在工作期间出险,被保险公司拒赔的案例。


这种因为职业不如实导致理赔问题,是很不明智的,虽然降低职业等级会让保费降低很多,但是确让保险不在“保险”,买保险有什么用呢?


当然,这种意外险拒赔,还有很多情况,例如,本文的纠纷:保险公司认为不属于意外,而家属认为就是意外,只因为诊断结果中有两个字不同……



案例始末

2017年3月,某水库管理方向某保险公司湖北省襄阳分公司投保了一份团体险。该险种被保人为该库28名工作人员,包括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30万/人,团体意外医疗险3万/人。保险期限:2017年3月9日到2018年3月8日。


2017年5月29日,工作人员曾某放假回到村里。晚上23点左右,曾某提出上厕所,许久未回。家人出门才发现曾某重伤昏迷在院子里。家人紧急联系120,送往宜城中医院抢救。


宜城中医院的CT检查后,诊断结果为:外伤性脑出血并破入脑室,脑疝形成并脑肿胀,建议转院治疗。


随后,曾某又被转往宜城市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于2017年5月30日凌晨1时死亡。宜城市人民医院出具了死亡医学证明书,曾某的死亡原因为脑出血。





2017年5月30日,曾某确认死亡当天,曾某的妻子李女士携两个儿子向投保保险公司报案,并申请理赔。


5月31日,保险公司依据理赔流程,要求曾某家属提供尸检报告。在通知单上,保险公司写明了:如不同意作尸检解剖鉴定,造成理赔结论后果自负。而曾某的两个儿子表示,公安机关不接受尸检申请。并且曾某儿子在保险公司的通知单上注明了:“公安机关不接受、保险机关没办法,我不担负任何责任”。


随后,曾某家人将曾某火化。


保险公司因为没有尸检解剖报告而拒赔30万元,以及相关医疗费用。


曾某一家将保险公司告到了法院。



一审中

审理中,曾某家属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于是一审法院拿着“门诊抢救病历”、“CT报告”,先后委托了两家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司法所均表示无法鉴定。各位看文章的朋友别笑,海哥看到这个让司法鉴定所凭借“门诊抢救病历”、“CT报告”来出具鉴定报告,也觉得有点儿不可思议……同时,为某些公安机关不作为感到愤怒,但是看完了全部判决,海哥也觉得有点儿无奈……


对于曾某家属去村委会开具的证明,由于曾某晕倒无人在场,法院对于该证据不予以采纳。



一审法院认为

1、水库管理局和保险公司签订的团体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达,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合法成立的保险合同,对于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都有履约义务。


2、曾某家属主张被保险人曾某死亡属于:意外摔倒造成的脑出血。家属并提供了宜城中医院和人民医院的病历及尸检通知单,证明在两家医院记录的病史是曾某摔倒受伤。中医院的CT检查报告书上显示是左侧脑室受压变窄,病情诊断也是外伤性脑出血,且保险公司在尸检通知单上也认可摔倒的事实。


3、保险公司主张曾某属于自身疾病导致意外摔倒,所以死亡不属意外事故。


4、关于尸检问题,保险公司提供的尸检通知单上有曾某两个孩子的签字备注,从“公安机关不接受、保险公司没办法、我不担负任何责任”这段话可以看出,事故发生后,曾某家属及时履行了报案义务,并积极配合保险公司找寻尸检部门,但是由于公安机关不接受委托,而保险公司也不能确定鉴定机构,导致尸检无法进行。


5、保险公司无法提供曾某死亡属于先发病导致意外摔倒的证据。


最后,一审法院依照《保险法》第二条、《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保险公司承担30万意外身故金的赔付。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

保险公司认为

1、一审法院认定曾某死亡属于“外伤性脑出血”系主观判断,没有事实依据。


2、保险公司认为死者家属拒绝进行尸检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

1、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2、二审中,保险公司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被保人曾某属于疾病引发意外事故;而被上诉方曾某家属则提供了就诊病历,两家医院的报告等。根据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第二条规定,保险公司提出诉讼请求,但是没有证据佐证,而反驳方有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自己举证不力的后果。


3、本案证据中,曾某家属履行了及时报案,配合保险公司理赔。然而由于公安机关不接受非刑事尸检,故导致无法尸检。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对于如何尸检有更丰富的经验和知识。结合尸检通知单上,曾某儿子注明的“公安机关不接受、保险公司没办法、我不担负任何责任”,可以看出曾某家属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尸检,但保险公司未积极提供尸检流程和机构等信息。因此,对于死者家属拒绝尸检的说法,法院不予认可。


最后二审法院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让海哥感到震惊的是,二审法院已经陈述法院的观点,保险公司确实没有证据证明死者是因为疾病导致意外。并且相关证据也表明死者家属积极配合理赔,反而保险公司没有发挥其专业导致死者家属尸检无门。


这保险公司居然还有脸向湖北省高院提起再审裁决。事实上,法院是公平的,再审中,湖北高院裁定该保险公司赔钱!



海哥说险

1、这个案例,看到开始,海哥还觉得死者家属将死者过快的火化有阴谋。但是海哥看到死者家属在通知单上写的东西,以及保险公司居然不提供尸检流程帮助尸检,有益于理赔。顿时感到,这家分公司有点儿太惜赔了。与该公司日常倡导的积极理赔有违了。


2、为何保险公司这样执着于打官司?原因在于,死者很有可能是因为疾病导致了意外摔倒,这种情况属于疾病身故。不属于意外险理赔范畴。这个案例中,奈何保险公司自己公司对待客户理赔有自己做法态度问题,导致了家属尸检无门,只好火化死者。可以说是保险公司理赔部自己坑自己。这种情况,坚决维权到底。


3、这里海哥想说,保险公司理赔时候,多点儿耐心,多点儿细心,多想想受益人就是普通人,理赔就是两眼一抹黑,很多东西需要保险公司理赔工作人员指导去哪儿才知道怎么弄。在理赔实务中,很多客户因为保险公司的失误,导致客户来回奔波。海哥就遇到过,明明保险公司有理赔经验,可以告知客户多打一个单子,就能多赔几百块,但是就是不愿意说,导致了客户的不满。对于很多客户来说,理赔才是觉得保险公司靠谱和不靠谱的时候。


4、海哥之前也写过天津X安分公司,在理赔时候多了一个心眼,发现是公司向私自占有属于受益人的百万保险赔款,理赔员跨省核实情况,最后将百万赔款赔给了客户受益人。奈何,这个案例下面依旧一片骂声,觉得海哥就是给保险公司唱赞歌。海哥认为,保险公司做的对,是该表扬!做错了,海哥的键盘也在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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