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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0)苏0508民初1579号


审理经过


原告英杰与被告文丰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英杰、被告文丰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柳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求


原告英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本金73万元、支付利息(以73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9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分别在2018年7月20日、2018年8月3日、2018年9月26日、2018年12月24日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分别为27万元、30万元、60万元、45万元,合计借款本金162万元。原告在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当天就将借款打给被告。原被告在2019年5月28日对过一次帐,签订了一份对账表,截止2019年5月28日被告共欠原告162万元本金未归还,但利息已全部支付。所签订的4份借款合同,本金的归还期限已全部逾期。截止2019年10月16日被告累计归还本金89万元,现本金还剩73万元未归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剩余本金,被告一直未全部归还。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答辩


被告文丰伟辩称,双方借款存在是事实,但原告利息过高,并且有当天付息的行为,请法院依法裁判。原被告之间从2017年4月开始发生借款,最后一笔费用是2019年11月20日。双方的借贷本金并没有这么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英杰与被告文丰伟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有效,受法律保护。借款人理应按约归还借款。本案涉及四笔借款:27万元、30万元、60万元、45万元,对于在出借当日即收取利息的行为,对于该利息应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双方约定了借款利息为月息3%,对于之后被告归还给原告的款项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应冲抵本金,经计算,剩余本金为605273元,被告应予归还;截至2019年11月20日的利息为506元,被告应予支付;对于之后的逾期利息,应以605273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24%加以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文丰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英杰借款605273元、支付截至2019年11月20日的利息506元、支付逾期利息(以605273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英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大观名园支行,账号49×××84,汇款时请注明案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33元,减半收取6217元,保全费3770元,合计9987元,由原告英杰负担1990元,由被告文丰伟负担7997元,被告文丰伟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英杰。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支行;帐号:10×××76。


合议庭


审判员张睿


判决日期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杨浩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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