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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非货币财产评估(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何时财产)


一、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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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出资方式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实行认缴登记制,以人民币表示。


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股东、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根据上述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必须符合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两个条件,而且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禁止被用于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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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使用权


知识产权的使用权不属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禁止的出资方式,而且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


(1)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可以用货币估价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9号)第十一条规定,“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对象是指专利资产权益,包括专利所有权和专利使用权。专利使用权是指专利实施许可权,具体包括专利权独占许可、独家许可、普通许可和其他许可形式。”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0号)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资产评估对象是指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益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财产权益。”第十二条规定,“著作权资产的财产权利形式包括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和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许可使用形式包括法定许可和授权许可;授权许可形式包括专有许可、非专有许可和其他形式许可等。”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1号)第十一条规定,“商标资产评估对象是指受法律保护的注册商标权益。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明确商标资产的权利属性。评估对象为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关注商标是否已经许可他人使用及具体许可形式。评估对象为商标许可权时,应当明确该权利的具体许可形式、内容和期限。”


可见,专利使用权、著作权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商标许可权均可依法评估作价。


(2)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专利法》(2020修正)第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民法典》第863条规定,“技术许可合同包括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使用许可等合同。”


《商标法》(2019修正)第四十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二十六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上述法律明确规定了专利使用权、商标使用权、作品使用权均可以依法转让。


二、司法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杭州炳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中国长城铝业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7457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杭州炳盛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关于长城铝业公司是否履行出资义务

  长城铝业公司提交的《关于准予河南长城铝业鑫旺有限公司生产的重熔用铝锭使用“雪山牌”商标的通知》《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杭州炳盛提交的《企业注册资金审验证明书》等,均明确载明长城铝业公司系以“雪山牌”商标使用权作价出资,杭州炳盛关于长城铝业公司出资内容为“雪山牌”商标所有权,而非商标使用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长城铝业公司以“雪山牌”商标使用权出资,已经出具准予鑫旺公司生产的重熔用铝锭使用“雪山牌”商标的通知,与鑫旺公司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长城铝业公司亦以881万元作为计税金额缴纳了相关税费,结合《企业注册资金审验证明书》、股权证书等证据,可以认定长城铝业公司已经履行了以“雪山牌”商标使用权作价881万元的出资义务。案涉“雪山牌”商标使用权作价出资时虽未评估,但不能因此否认该商标使用权的价值,杭州炳盛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章程约定的“雪山牌”商标使用权的作价明显过高。杭州炳盛关于长城铝业公司出资的“雪山牌”商标未经评估,出资未完成的主张不能成立。
  二、关于国网郑电公司是否履行出资义务
  鑫旺公司章程和《企业注册资金审验证明书》显示,国网郑电公司以人民币400万元和供电技术咨询服务折价481万元出资。本案中,供电技术咨询服务的核心是供电技术,属于具有实用价值的技术和经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出资方式。国网郑电公司以供电技术咨询服务作价出资虽未评估,但杭州炳盛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章程约定的供电技术咨询服务费作价明显过高。国网郑电公司的出资已经郑州中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证明,并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杭州炳盛未能提供证据否定该验资证明,也未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国网郑电公司出资不实,其关于国网郑电公司应承担履行出资义务的举证责任及国网郑电公司出资不实的主张均不能成立。


三、地方规范性文件与地方工作文件


 “17.允许投资人依法以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专利使用权、商标使用权出资创办小微型企业。”


3、安徽省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建设创新型省份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先进技术研究院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试点方案的通知(皖全创改〔2016〕12号)


“五是探索专利使用权出资机制,在不变更专利所有权的前提下,允许将先研院及其他科研机构的专利使用权在先研院孵化企业内作价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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