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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个人房屋出租开票税率(天津市个人出租房屋专用发票)


自然人出租住房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涉及哪些税费?


发布时间:2020-07-29


一、增开票值税及附加税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增值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 5%)*1天津市.5%;按增值税税额的7%、3%、2%分别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优惠政策规定:根据《天津专用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19〕6号)第一条规定,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对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房屋出租教育费附加、地专用方出租房屋教育附加。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相应免征附加税费。


二、个人所得税:依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天个人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6年第12号)个人出租住房,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税率得税。


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赁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税前依次扣除以下税、费: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税率发票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


(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费用天津)。


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必须提供有效,准个人确凭证。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开票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三、房产税: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印花税:如果承租方为个人,则出租承租双方均免征印花税。如果承租方为企业,则出租方免征印花税,承租方需要按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第11号)附件房屋出租《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文件规定,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立合同人按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计算。


五、城天津市镇土地使用税:依据《财政发票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出租房屋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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