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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采集前的扣除会计入累计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和数额)


问题一:在2020年12月31日前,我们需对2021年的专项附加扣除进行确认,若未及时确认,之前采集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还有效吗?


解析:有效。若未及时确认,那么之前已填报过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将自动视同有效并延长至2021年。但还是建议大家最好还是核对下是否填写准确,如果我们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或之前申报时信息填写错误,很可能会造成之后的信息失效、不符合扣除条件、单位无法下载等问题。


(1)想修改2021年赡养老人、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比例,需要修改信息;


(2)夫妻一方不再申请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在2021年由另一方申报,需要修改信息;


(3)房租和房贷需要替换扣除的情况,比如:2021年不再申报住房租金,改为申报住房贷款利息等情形,需要修改相关信息;


(4)由于更换工作地点,导致住房租金租金等信息发生变化的,比如:原在河北石家庄租赁房屋,因工作调动,2021年到上海租赁房屋,住房租金的扣除金额会发生变化;


(5)有老人在2020年去世,2021年不能再申请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需要删除信息。


(6)继续教育证书已享受抵扣的。比如:纳税人职业资格继续教育2020年已享受扣除的证书,2021年不能再享受的,需要删除信息。


问题二:采集专项附加扣除为38人,但是申报时提示36条自动抵扣成功,失败0条,是什么原因?


解析:由于某些对应月份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已到期,导致扣除信息“已失效”。比如,有些纳税人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租赁起止时间为2020年3月到2021年2月,则2021年3月以后就不会导入扣除信息了。如有新的住房租赁信息,需要在系统重新填报。


问题三:填写专项附加信息扣除住房租金信息时,总是提示“本年度内租房起止时间不可交叉”,写了好几个日期都不对了,导致个税前无法扣除,怎么回事?


解析:纳税人年度中间月份更换租赁住房、存在租赁期有交叉情形的,纳税人在填写租赁日期时应当避免日期有交叉。如果此前已经填报过住房租赁信息的,只能填写新增租赁信息,且必须晚于上次已填报的住房租赁期止所属月份,否则,信息无法采集成功,无法在个税前扣除。


问题四:没有及时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可不可以随时补报?


解析:可以补报。纳税人可以选择由扣缴义务人在当年剩余月份发放工资时补扣,不影响员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次年3-6月汇算清缴时一次性扣除。


问题五:没有及时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前面月份没有申报专项附加扣除,多扣的税款怎么办?


解析:员工在专项附加扣除采集前可能会多预缴税款,但在采集后每次申报时会累计扣除前几个月的总和,如果税款为负值的,暂不退税,一直往后留抵,在次年3-6月进行个人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多退少补。


【案例】居民个人李浩然(独生子女)每月工资1万元、个人缴付“三险一金”2000元,其父母已经年满60岁,按规定可以每月享受2000元(全年24000元)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但因其在预缴环节未填报,使得计算个税时未减除赡养老人附加扣除,全年预缴个税1080元。其在2020年3月份开始的年度汇算时填报了相关信息后可补充扣除24000元,扣除后全年应纳个税360元,按规定其可以申请退税720元。


计算过程解析:


全年综合所得收入额=10000×12=120000(元);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120000-60000-2000×12-24000=12000元;


全年应纳税额=12000×3%=360元


应退税额=预缴税额-应纳税额= 1080 - 360 =720(元)。


因此,李浩然可以通过汇算申请退税7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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