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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车市最新预缴土地增值税税率(2018年土地增值税预缴税率)

2004年1月5日,库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被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为“自治区级化工园区”,2010年8月更名为库车经济技术开发区,2005年1月,库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又被评为全国十个“中国石油化学工业最具投资价值园区”之一,2009年9月被自治区科技厅批准挂牌成立“自治区库车高新技术工业园”,2010年9月库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国家科学技术部确定为“库车国家石油天然气化工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


OFweek产业园


地理优势


库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库车县城东部,314、217国道是开发区对外联系的主要公路。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


招商产业


重点招商石油化工、机械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行业企业。


周边配套


水源状况:开发区内的东城水厂,日供水能力9万方。目前开发区内企业用水量为每天4.5万方,东城水厂完全满足开发区内生产生活用水需求,明年在开发区北部9公里处新建一城北水厂,日供水量20万方,可满足开发区将来的用水需求。


电源状况:开发区内已建成110千伏安变电所二座,220千伏安变电所正在建设中,预计明年投入使用,园区企业年用电量3亿千瓦时,开发区内企业用电均为双回路连接。


天然气:开发区内天然气来源为中石化雅克拉天然气站、中石油库车门站、化工园区天然气门站。2010年开发区天然气需求量为10亿方。


政策优惠


按照阿克苏地区和自治区招商优惠政策:


一、财税优惠政策


(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给予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实行优惠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金融机构,按实行比正常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低2.88个百分点的优惠利率。


(三)根据“对有重大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和产品创新和延伸下游产业链的企业,经自治区财税部门和农业产业化发展局审核后,可继续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规定,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认定申请。认定通过的企业,由审核认定部门联合发文公布,自认定确认的项目完工年度起,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自2011年1月1日起,对所有农产品加工企业免征5年自用房产的房产税。自2011年起,自治区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和产品创新及延伸下游产业链的项目,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申报,自治区财政厅、经信委根据申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企业上交税收情况,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总额度不少于1000万元的资金给予支持。


(四)自2011年起,对自治区境内从事A级旅游景区景点基础设施建设及在A级旅游景区景点从事旅游服务经营的企业,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1年起,对自治区境内的旅行社,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1年起,对自治区境内从事旅游纪念品生产、加工的企业,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上述一、二、三项,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企业,可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在自治区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旅游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在2011年—2015年,减半征收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期满后,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企业,可以继续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自2011年起,对自治区境内除市、县城区以外的A级景区景点范围内,主要为景区景点服务的宾馆,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2011年至2020年,对新办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含50%,下同)、现有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70%(含70%,下同)的出口生产企业,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但累计享受不超过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免征自用房产税。免征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属于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口生产企业,对新办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现有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70%的出口生产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二、土地优惠政策


在对口支援受援地区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使用戈壁荒滩(林地、草地除外)建设产业聚集园区、引进产业项目和实施安居富民、定居兴牧、保障性住房、公共基础设施等民生工程的,对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一律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在对口支援受援地区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使用戈壁荒滩(林地、草地除外)建设产业聚集园区、引进产业项目的,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可减免土地出让金。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上述土地优惠政策施行期限为2011年7月1日至2020年l2月31日。2011年7月1日以前已依法批准的用地,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三、金融优惠政策


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投资收益,依法可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由合伙人分别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代扣代缴。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投资收益按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为鼓励股权类投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在我区滚动发展,经自治区金融办备案的股权投资类企业,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以下政策:公司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纳入自治区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依法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各项优惠政策,执行15%的所得税率,自治区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未能纳入该体系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减免企业所得税自治区地方分享部分的70%。公司制企业将税后利润向股东分红时,股东是自然人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该企业代扣代缴。股东缴纳所得税后,自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合伙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按照“先分后税”缴纳所得税后,自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股权投资类企业因提供投融资管理或咨询服务等取得收入而缴纳营业税后,自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股权投资类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和权益转让收益,以及合伙人转让股权的,依法不征收营业税。


四、用工优惠政策


(一)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包括南疆三地州、其他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边境县市)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减半期内,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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