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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金收入总额包括哪些(工资薪金和工资薪金总额区别)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工资总额管理,做好工资总额的预算编制、申报、 调整、核准、执行、清算、监督等各项工作,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公司财 务报表合并范围的全部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了公司及子(分)公司工资总额的 管理职责、预算编制、预算调整、预算执行、监督检查与责任追 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公司本部和子(分)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 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含子企业负责人薪酬),包括工资、奖金、 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所称 工资总额管理,是指对其工资总额的预算编制、申报、调整、执 行、核准、清算、监督等工作的管理;所称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是指在岗职工、离岗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不包括离退休人员、 劳务派遣人员。


第五条工资总额管理遵循的原则


(一) 坚持工资总额与单位经济效益挂钩的原则。抓好省 国资委和上级部门工资总额决定机制的贯彻落实,坚持“效益增 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的原则;严格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 劳动效率对标调整机制、工资水平宏观调控机制等要求加强工资 总额管理。


(二) 坚持以推行“三定”对标加强人工成本管理的原则。 推动各子(分)公司同业务单位“三定”最精简的公司进行内部对 标,加大人工成本费用考核力度,有效推进人员分流工作,实现 冗员有序规范转移和退出,降低非在岗人员人工成本费用,缩小 与标杆企业的差距,提高劳动生产率,为下阶段逐步推行与同行 业先进企业对标打下基础。


(三) 坚持落实过程管理的原则。做好工资总额的年度预 算、季报、半年报、年报以及定期开展工资使用情况分析、工效 挂钩的年度清算工作。


(四) 坚持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兼顾投资者、企 业、职工各方利益,促进企业和谐、健康持续发展。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 公司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公司工资总额预算的核准、工资总额 的清算。各子(分)公司对其下属子(分)公司进行分级管理。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各子(分)公司开展工资总额预 算的编制和监督其工资总额预算的执行,并做好公司本部工 资总额预算编制和工资总额预算执行工作。公司财务部门负 责本部和子(分)公司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的复核。


第七条 子(分)公司为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和执行的责任单 位,负责本单位工资总额预算的编制、下一层级工资总额预算的 核准,工资总额预算的汇总上报以及本单位工资总额预算的执行 等。


第八条 子(分)公司人力资源分管领导负责本单位和下属 子(分)公司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核、监督检查与考核。 子(分)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是本单位工资总额归口管理部门, 具体负责本单位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月度预算执行情况的申报, 以及对下属单位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核、监督检查和考核。 委派财务负责人负责委派单位(本单位)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 工资性费用的复核,对进账的工资性费用进行审核把关。


第三章预算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子(分)公司应根据本办法合理编 制本单位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工资总额预算要按照“效益增工资 增、效益降工资降”的原则,“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分级编制、 逐级汇总”的程序,周期为一年的预算周期编制。子(分)公司 按照“分级编制、逐级审批”的原则对其所属子(分)公司履行工 资预算管理职责。


第十条子(分)公司结合本 单位下年度经营指标预算情况,每年12月前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报送下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并附上工资总额预算报告。 -


第十一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汇总各单位年度工资总额 预算,在次年元月初组织完成审批工作,在单位年度经营目标责 任书中予以下达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审批工作由公司人力资 源部门牵头组织,财务部门配合,提出初审意见,报人力资源部 门分管领导、财务总监审核,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后实施。


第十二条公司工资总额预算编制由子(分)公司在2 月开始进行,2月下旬前完成。 编制时各子(分)公司应层层组织做好工资总额报表编制、核准、汇总、上报等工作。 工资总额上报公司汇总后,经总经理办公会预审核,党委前 置审查、董事会核准,形成公司工资总额预算报告报上级部 门备案,并向各子(分)公司下达工资总额预算指标。



第四章预算调整


第十三条公司组织各子(分)公司与同业务单位“三定” 最精简的公司分别进行对标,并综合考虑生产工艺差异以及业务开展等因 素,按照相关文件要求逐年缩小管理人员、辅助人员和生产工人 三类人员编制与标杆企业的差距。各子(分)公司应强力推动人 员分流工作,实现冗员有序规范转移和退出,降低非在岗人员人 工成本费用,提高劳动生产率。公司于每年9月结合实 际调整各子(分)公司“三定编制,再根据“三定"编制调整工资 总额预算,并对人事费用率高于公司同类企业平均水平的单 位单独下达下降指标。


第十四条公司内部工资预算调整机制。


(一) 子(分)公司利润总额较上年增长但人均利润、人工 成本利润率低于公司同类企业平均水平、人工成本费用率高 于南岭民爆同类企业(按各区域平台公司、各子(分)公司本部、 经营公司等分类,下同)平均水平的单位,因效益变 动增加的工资总额预算减少50%。


(二) 子(分)公司利润总额较上年下降但人均利润、人工 成本利润率高于公司同类企业平均水平、人工成本费用率低 于南岭民爆同类企业平均水平的单位,因效益变动减少的工资总 额可少降50%。


(三)子(分)公司利润总额较上年下降但产量大于基准值 (前三年产量均值)的,超过基准值部分产量的生产一线工人工 资予以合理适度核增。


第十五条工资总额在预算范围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在“三 定"编制范围内在岗员工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 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机构或项目等情况的, 可以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预算;非在岗员工自然减员或者 因技术改造完成精简岗位的工资总额预算应予以核减,以及开展 对标管理工作明确要求减少的编制按在岗人均工资30%的比例 下调工资总额预算。子(分)公司发生特殊事项,经公司请 示上级机构同意,可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


第十六条子(分)公司工资总额以公司核准批复数据为最终决定预算。


第五章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子(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职工薪酬对标体系, 构建以岗位价值为基础、以绩效贡献为依据的薪酬管理制度,坚 持按岗定薪、岗变薪变,强化全员业绩考核,合理确定各类各级 人员薪酬水平、调整收入分配关系,适当向创造价值的核心人才、 关键岗位和工资水平偏低的一线职工倾斜,逐步提高核心骨干员 工薪酬的市场竞争力;非核心岗位的工资应逐步与劳动力市场价 位接轨,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调整不合理的偏高、过高收入。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指导子(分)公司内部工资改革方案和薪 酬分配制度等的修改制订,本部和子(分)公司内部工资改革方 案和薪酬分配中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薪酬构成、执行标准、 薪酬制度发生变化等),须经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 报上级部门备案审批,同时必须附上详细的薪酬改革成本测算方 案。子(分)公司按照“分级编制、逐级管控”的原则对其所属子 (分)公司比照公司对子(分)公司一样实施管控。


第十八条子(分)公司要严格执行经公司核准的工资 总额预算方案,根据往年月度工资发放情况和年末各类工资性费 用支付情况,及时将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分解细化成月度计划表, 按月逐级落实预算执行责任,其中留存到年末发放的工资性费用 预算比例为20%,月度工资发放预算比例为年度工资总额 预算的8%,具体取值比例由各子(分)公司自行确定,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根据经营业绩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统筹控制。


第十九条 子(分)公司应加强工资总额发放管理,规范列 支渠道,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 额之外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规范职工福利保障管理,严格执行 国家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福利费等政策规定,不得超标 准、超范围列支,企业效益下降的,应当严格控制职工福利费支 出。新设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等其他重大福利项目时,需报 请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工资总额使用过程必须具备电 子和书面格式的工资总额发放汇总表、分配明细表,现金发放时 必须保留签收单,并按“谁发放,谁保存"的原则存档备查,保存 期限按财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每月4日前由各子(分)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负责填报上月《人工成本数据统计表》和上月《人 工成本分析》未按规定时间、内容上报人工成本 报表及分析资料的单位,公司将予以通报批评;连续两次被 通报批评的单位,公司将给予经营业绩考核扣罚的处理。



第六章工资总额动态调整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资总额实行动态调整管理模式。子(分)公 司依据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适时 对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进行相应调整。


子(分) 公司按照“逐级管控"的原则对下级单位作出工资总额预算安排 并进行有交控制和动态监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子 (分)公司工资总额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管,督导各企业严格按 照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及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计发工资。对于年度 内工资总额预算与实际情况发生偏差时,公司要求所属各 企业对工资总额预算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子(分)公司工资总额管理在执行过程中出现 以下情形之一,导致预算编制基础出现重大变化、经济效益预算 目标和预算管理范围发生变化时,可以按相关程序申请对工资总额预算进行调整:


1. 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2. 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3.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子(分)公司工资总额预算调整情况经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 序后,于每年9月报公司审核。


第二十三条 子(分)公司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照单一会计 年度进行管理。对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 大的企业,或者处于初创期、重大战略调整期、重组改制等其他 特殊情况的企业,经批准可探索实行跨年度周期工资总额管理, 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周期内的工资总额增长应当符合工资与效 益联动的要求。


第七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各子(分)公司须按照本办法要求实施工资总 额预算执行的程序化管理,通过加强劳动组织,合理配置人力资 源等措施,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人工成本,最大限度地发 挥工资对职工劳动积极性的激励作用。


第二十五条 各子(分)公司按照本办法规定,通过修订和 完善相关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从严从紧控制本部和下属子(分)公 司工资的发放,在全面完成经营计划指标的情况下,工资总额控 制在预算范围内;未完成经营计划指标的,不得全额使用工资总 额预算指标,工资使用率应低于收入和利润指标完成率。


第二十六条公司根据相关要求,通过定期检查、要求 自查或选择部分单位抽查等方式,开展对子(分)公司工资内外 收入及工资总额管理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自查工作。对于检 查中发现的问题,公司将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按规定要求 子(分)公司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的机构。


第二十七条 子(分)公司应将本单位的薪酬管理办法、年 度工资总额测算方案报公司,并于季末将季度工资发放表及 其说明报公司。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依据季度工资发放表、 薪酬管理办法、年度工资总额测算方案等对各子(分)公司进行 监督,并定期不定期组织包括纪检、审计等部门人员在内的工资 总额预算执行检查组,对子(分)公司工资总额执行情况进行检 查。


第二十八条 对不申报工资发放计划、不按批复意见发放工 资、巧立名目变相发放工资、隐瞒工资性支出或将工资性支出项 目列支在其它财务科目及其他违反有关工资发放规定的单位,公司将责令其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对委派财务负责 人和责任单位职能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等有关责 任人追责,必要时核减单位主要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酬。对未经审 批超额超比例发放工资的单位,除在下一年度工资总额中扣减超 额部分外,并按相关制度进行考核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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