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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预收(预收款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预开发票也称形式发票估价发票。在货物未成交前,在未成交之前,买方要求出口商卖方将拟出售成交的商品名称、单价、规格等条件开立的一份参考性发票。卖方凭此预先让卖方知晓如果双方将来以某数量成交之后,卖方要开给买方的商业发票大致的形式及内容,是一种试算性质的货运清单。





问:预收客户款项时,对方要求开具发票。做为企业来讲不符合收入确认准则,请问在开具发票的情况下如何账务处理?


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因此,贵公司收到预收款并应客户要求开具发票时应当确认营业收入。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问:我公司销售500吨产品,已经全部开具专用发票,货款已经全部收到。产品陆续发出过程中,产品出现涨价行情,经与客户协商同意,每吨涨价100元,折产品20吨,在未发产品中扣除这20吨。请问这20吨产品如何?是否影响税金?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第十四条规定,一般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应按提价后的单价、实际给客户的数量开具专用发票。企业先开具发票的,数量单价与实际不符,应收回作废或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发票。若开具的专用发票与实际交易不符,在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的有关事宜。对销售金额不变,而销售数量发生变化,不影响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可不进行账务处理,但原始凭证应与实际交易相符。


问:销售商品给对方采取预收款方式,还未发货对方却要求付款即开具发票。我们开票后,税控系统中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自然形成。这种情况,我们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第四条第(一)项第2点规定,销售商品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根据上述规定,先开具发票的,即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但发出商品时再确认会计收入。


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预收账款


货物发出时: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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