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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税务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个人所得税已申报税额)



一、申请条件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申报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个人所得税所得额,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已后15日内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税务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预缴税款。

个人所得税辽宁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渠道


可税额通系统过辽宁省税务局各县区局办税服务厅、自然人已税收管理系统(WEB端、扣缴客户端)办理,办税服务厅地点详见办税地图辽宁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系统bsdt/


五、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税额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税务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申报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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