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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分析存款保险条例出台的背景(存款保险制度产生的背景)



与存保基金、行业保障基金双层运行


2015年5月《存款保险条例》正式施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序处置和市场化退出机制。在存款保险制度运行平稳顺利的背景下,市场也在关注,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有何意义?二者有何不同?触发使用条件有怎样的区别?


草案第七条明确: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和行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履行风险监测、风险处置等职责,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的要求参加重大金融风险处置。


第二十二条也明确了存款保险的早期纠正功能: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早期纠正措施。投保机构未按照要求改进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提高存款保险费率。投保机构符合接管、重组、撤销等条件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实施处置。投保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建议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实施处罚。


央行表示,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与发挥常规风险处置作用的存款保险基金和行业保障基金双层运行、协同配合,共同构成我国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


浙商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超表示,目前我国金融风险防控已经从攻坚战到常态化,未来国内外形势仍然复杂多变,我国金融体系脆弱性依然存在,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将金融风险防范上升至整个金融系统,与存款保险和行业保障基金形成有效互补,有助于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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