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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退伍军人二次安置政策)

近日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1部门印发


《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


自2021年12月24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退役军人安置政策的重大调整


一起来看细则



安置对象和安置地


大校以下军官:


(一)担任军官满16年的;


(二)担任军士和军官累计满16年的;


(三)服役满20年的;


(四)直接选拔招录军官、特招入伍军官晋升(授予)少校以上军补贴衔后达龄退役的。


军士:


(退伍军人一)担任军士满16年的;


(二)服役满18年的;


(三)晋升(授予)四级军士长以上军衔后,在本衔级服役满6年且服役累计满14年的。


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官、退役军士可以在本人原籍、入伍地或者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按照《办法》中其他情形选择安二次置地。


退役金的发放


退役金区分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后两个阶段发放。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按照规定逐月发放退役金;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等养老保险待遇,并继续保留二次一定比例退役金发放终身。


退役金根据担任军官、军士年限,按照计发基数一定比例确定,安置具体计发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退役金发放标准:


担任军官满16年或者担任军士和军官累计满16年的退役军官,退役金按照计发基数的60%确定;


担任军士满16年的退役军士,退役金按照计发基数的50%确定;


超过16年的,每多1年计发比例增加2%;不满16年的,每少1年计发比例减少2%。



▲退役金计发基数具体标准


退役金的增发


对获得军队功勋荣誉表彰,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的退役军官、退役军士,按照计发基数一定比例增发退役金,具体增发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曾获得军队功勋荣誉表彰:


服役期间获得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计发比例分别增加2%、4%、8%;获得四等战退伍军人功、三等战功、二等战功、一等战功的,计发比例分别增加2%、4%、8%、12%;


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计发比例增加政策15%补贴;


获得二级表彰并经批准的、一级表彰的,分别按照二等战功、一等战功标准增加退役金计发比例。


多次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的,计发比例可以累加,累加比例不超过15%;


同一等级功勋荣誉表彰累加的增发比例,不超过上一等级的增发比例;


同一事由获得两2017次以上功勋荣誉表彰的,增发比例就高执行。


曾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


在西藏自治区、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满10年的,计发比例增加5%;


超过10年的,在西藏自治区和六类、五类、四类、三类艰苦边远地区每多1年计发比例分别再增加2%、1.5%、1.2%、0.8%、0.5%。


在特类岛、一类岛、二类岛服役,分别参照在五类、四类、三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相关标准增加计发比例。


同一地区符合艰苦边远地区和海岛两种增发情形的就高执行。


在上述地区服役增发退役金的比例可以累加,除安置在2017上述地区外,累新政策加比例不超过15%。



▲ 安置在上述地区,且按照政策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发给地区补助。


曾长期在特殊岗位服役:


在飞)行、舰艇、涉核岗位服役满10年的,计发比例增加5%。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累计满3年的退役军官,计发比例增加2%。


按以上规定计新政策算的退役金计新发比例,累计不得超过100%。


退休年龄后,退役金变化


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保留当月退役金(含艰苦边远地区补助)的一定比例,自下月起按照规定发放终身。


退休年龄后:


担任军官、军士16年的保留20%,每多1)年保留比例增加1%,每少1年保留比例减少1%,保留比例不超过25%。


在海拔3安置500米以上地新区(服役且安置在该类地区的,在该类地区每服役1年保留比例再增加1%,最多不超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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