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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条件(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问题描述


老师你好!请问2018.4-2019.3期间我们的生活服务和现代服务业占比没有超过50%,是否在这个年销项度(2019.4-税额2019政策.12)增值税不能加计抵减,如果2018.6-2019.5期间达到了50%是否从可以从6月开始加计抵减?谢谢!

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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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规定: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其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增值税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按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实际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经营期的累计销售额计算。


因此,在201销项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加计销售额的比重未超过50%的纳税人不能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的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在判断是否能享受增值的税加计抵减的政策时,对于2019年3月31日前应交设立的条件企业,只能以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四项服务的销售额比重来判断。不得以其他期间的销售额来确应交认计算。如老企业不得以2018适用年5月至2019年4月期间的四项服务销售加计额来判断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扣除政策。


政策依据


《关于增值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的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抵减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20政策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抵减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适用4月1日后设立条件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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