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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上的第一代理人是什么意思(保险经纪人和代理人)


问:在我国劳动争议司法实践中,对于保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应当如何认定,各地经常会发生争议。分歧就在于,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代理关系?


答:回答这一问的题,必须结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来探讨。根据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国家税务总局意思《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上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的内容也可以看出,保险代理人与是什么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属于民事代理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人和因而也就不属于《劳经纪人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虽然现实生活中,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聘用合同中经常含有意思必须遵守保险公司规章制度的内容,如不得无故缺勤,每天应参加公司的晨会等具有劳动关系属性,保险公司也通常采用“除名”的方式来处理保险代理人的“旷工”行为,但保险代理 人是依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向保险公司收取手续费的单位和个人。在报酬上,保险公司根据代理人所做的业务量支付一定的佣金不是约定的工资报酬,该佣金也不受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限制。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代理人的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责任。所以,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的关系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代理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因此,保险代理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案例释法


案例是什么来源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0103民初140号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14日,原告明亚保险山东分公司(甲方、被代理人)与被告何浩南(乙方、销售合作代理人)签订《销售合作代理协议》,其中第一条约定:“……代理期限12个月,自2018年6月14日起至2019年6月13日止。”第二条约定:“甲乙双方的关系为销售合作代理关系,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劳动关系。”第三条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在本合同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第八条“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约定:“(一)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双方约定的手续费标准和相应的奖励措施参见甲方《保险销售合作人员基本管理办法》和甲方制订的合作保险公司产品《直接佣金表》。……”第十代理人五条“合同的终止及解除”约定:“(一)本合同期满如双方均未书面提出终止,则本合同有效期自动顺延,直至任一方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后的三十日终止。”


根据被告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显示,2018年8月至2020年8月期间原告共向被告转账25笔。


2020年6月19日,被告何浩南向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第一,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主张双倍工资差额,该委经审理作出济劳人仲案字[2020]第42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19年6月14日至2020年5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保险裁请求。”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上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保险代理人系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经纪人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向第一保险公司收取佣金的单位或个人,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代理关系。本案中,被告在从业过程中,与原告签订的《销售合作代理协议》符合保险法关于保险代理人的相关规定,原、被告之间形成委托代理关经纪系。根据被告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被告所获得的薪酬符合保险代理人代理人按照业务量领取报酬的特点,应是按照《销售合作代理协议》约定根据经纪被告的代理活动支付的佣金,而非根据劳人和保险动合同关系获取的劳动报酬。综上,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判决原告明亚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与被告何浩南不存在劳动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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