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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贷款可以做股权变更吗(企业贷股东担保转让股权)

按照现有相关规定,境内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称贷“IPO”)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股份(以下称“新三板挂牌转让”),应当满足贷持续经营时间的要求。《首次企业公开可以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以做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担保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全国中小贷款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2.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应当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股权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担保,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基于前述持续经营时间连续计算的考虑,境内企转让业为尽早实现IPO或新三板挂牌转让,通常采用整体变更设立的方式,将企业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而在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需要确定某一日作为股改、审计基准日,由会计师对截止基准日的企业资产、负债、进行审计(本文不考虑资产评估企业问题),以确定折股的净资产值。在实务中,经常遇到的情况是:在确定股改基准日后,企业由于各种原因需要进行股权转让(不涉及实际控制人变化)。问题在于股改基准日后能否进行股权转让或者股权转让后是否需要调整股改基准日对于股改基准日后发生股权转让而股贷款改基准日不作调整的做法,专业机构之间的认识不一致。


结合已有案例,由于认识的不一致,出现以下三种处理方式:


第一种处理方式:在原定股公司有改基准日后发生股权转让,则把股改基准日调整至股权转让之后的时间。这是最常见、最稳妥的一种方式。


第二种处股权理方式:在股改基准日前较短时间甚或股改基准日当日进行股权转让。如实益达的股改基准日为2005年3月31日。2005年3月30日及2005年3月31日,分别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第三种处理方式:变更在股改基准日后进行股权转让,不调整股改基准日。如:


1.怡亚通:股改基准日为2003年8月31日,2004年2月6日公司发生股权转让。


2.亿纬锂能:股改基准日为2007年8月31日,2007年9月22日公司发生股权转让。


3.川东环能:股改基准日为2014年3月31日,2014年4月21日公司发生股权转让。


4.昆工恒达:股改基准日为2013年7月31日,2013年9月17日公司股东发生股权转让。


5.欧亚股份:股改基准日为2013年11月30日,2014年1月公司发生股权转让。


上述5个案例中的受让方均作为发起人,与其他股东共同签署了股份有限公司发起协议和章程,参加了创立大会,共同发起设立了股份有限公司。


二、股改基转让吗准日并非法定概念,是审计基准日的另一个通俗叫法,原本的作用在于核定企业某一时点的权益与经营成果,并无以此时点为界确定受让方是否具备发起人资格的功能。实际上,正由于被冠以“股股东改基准日”之公司有名,该基准变更日的含义被不正确地扩大化了。当然,审计报告所确认的于审计基准日之时的公司股东与股份公司设立时的公司股东会因基准日以做后的股权转让而有所吗不同,但并不构成工商登记的障碍。会计师在审计实务中通常会在审计报告的期后事项中予以说明并在验资报告亦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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