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香港公司年审 >

如何计算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刑期(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追诉标准是多少?)



一、案情简介


甲公司成立于2010年5月,法定代表人为郭某。2012年11月至2014年3月,甲公司出口农产品到日本。期间,郭某采取低价高报,骗取中国海关报关单,伪造交易发票,指使公司财务人员向县国税局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共计折合人民币744327.21元。


本案历经两审,其中一审判决甲公司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郭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二审判决甲公司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五万元。郭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二、各方观点


争议焦点:甲公司、郭某是否均构成自首;二审是否可在一审判决基础上对郭某酌情从轻处罚以及适用缓刑。


郭某、甲公司观点:郭某经办案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甲公司也构成自首。郭某愿意代甲公司退赔剩余违法所得并预缴纳部分罚金,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观点:甲公司、郭某均系自首,对甲公司可从轻处罚,对郭某可减轻处罚。郭某代为退赔甲公司全部违法所得,并预缴部分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鉴于郭某有自首情节,以及本案系单位犯罪,对郭某可宣告缓刑。


三、法律分析


(一)骗取出口退税主动退赔可酌情从轻处罚


1、骗取出口退税主动退赔可降低量刑


根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7]7号)的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因此,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主动退赔可以适用该规定,减轻基准刑。本案中,郭某一审期间代甲公司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二审宣判前退赔了剩余的违法所得,并预缴部分罚款。正是考量了郭某这个退赔的主动程度、对损害结果的弥补程度,二审法院最终裁判比一审法院判决轻,适用缓刑。


2、二审判决宣判前退赔仍可酌情从轻处罚


笔者在裁判文书网搜索“骗取出口退税罪”和“退赔”两个关键词,检索到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告单位或个人主动退赔了全部或部分违法所得,法院因此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案例有十余个。而另有部分案例,被告单位或个人及其家属虽然在审判过程中主张愿意退赔,但是并未主动退赔,法院判决时则没有对被告单位或个人酌情从轻处罚。


而至于在什么时间之前退赔才能酌情从轻处罚这一问题,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本案中,郭某在一审期间代甲公司只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在二审期间代甲公司退赔了剩余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那是否意味着在二审判决前退赔都可以受到酌情从轻处罚呢?裁判文书网的其他案例回答了我们前述判断。在邹某某骗取出口退税罪一案二审判决((2010)沪一中刑终字第602号)中,邹某某未在一审判决前足额退赔,二审中,邹某某的家属退赔了部分税款。二审法院最终撤销了一审法院判决,将邹某某从有期徒刑刑期八年降为有期徒刑四年。


因此,我们认为,骗取出口退税案件在二审宣判前退赔,也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二)被传唤后主动供述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的,是自首。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所谓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所谓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的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有计划进行,以便及时处理案件。传唤不同于拘传,拘传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而传唤实质上仅是司法机关对诉讼当事人的一种通知措施。


本案中,郭某经办案机关传唤到案,即如实供述了其与甲公司的主要犯罪事实,郭某的行为符合“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的情形,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主动退赔的认定


除了上述两个问题外,还有一个问题值得思考,即如果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处罚后,又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犯罪嫌疑人依据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缴纳税款、罚款是否可作为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笔者认为,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依据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缴纳税款、罚款仍然能够认定为退赔。理由如下:第一,在骗取出口退税刑案中,骗取的税款是给国家带来损失、犯罪嫌疑人获得的违法所得。当犯罪嫌疑人按照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依法缴纳税款和罚款后,就已经弥补了损失,因此符合退赔的要求。第二,从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判决看,法院对于犯罪嫌疑人主动退赔的税款是依法移交税务机关的,因此,无论是在法院阶段退赔还是在税务处理、处罚决定时退赔,最终都是转交税务机关的,两者并无差异。因此,笔者认为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后,犯罪嫌疑人依照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缴纳税款、罚款仍可认定为退赔,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