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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商局企业章程查询(工商局调取公司章程)

公司的章程是否一定要在工商局登记备案?换句话说,未经工商局登记备案的章程是否有效?


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这是实践中最常见的公司形式),《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同法第三十条规定,“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工商局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从这些条文上看,公司章程好像确广东省实是要拿到工商局登记备案的。


事实真的如此吗?



法院认为,股东身份的确广东省认,应根据当事人的出资情况以及股东身份是否以一定查询的形式为公众所认知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万家裕的股东身份已经记载于《宏瑞公司章程》,万家裕也以股东身份实际参与了宏瑞公司的经营管理且宏瑞公司章程的修改经过了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符合章程法定的修改程序,故《宏瑞公司章程》应为合法有效。宏瑞公司主张,《宏瑞公司章程》企业第六十四条规定:“本章程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生效”,但工商局该章程事实上并未在工商部门登记,因而没有生效。法院认为,公司该章程除第六十四条规定了章程调取的生效问题外,还在第六十六条企业同时规定:“本章程于二OO八年八月十日订立生效”。这就出现了同一章程对其生效时间的规定前后不一致的情形,但经法定程序修改的章程,自股东达成修改章程的合意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工商登记并非章程的生效要件,据此,法院认为,宏瑞公司关于《宏瑞公司章程调取》未生效、无效的主张,无法律及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裁判的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该条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章程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公司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查询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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