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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提供方是什么意思(提供劳务一方是什么意思)

# 前言 #


企业用工方式专题


目前法律规定了五种企业用工方式,分别是全日制、非全日制、劳务派遣、劳务用工、业务外包的形式,不同用工形式用人单位所需要的承担的义务是不同的,在不同的用工需求下,选对相应的用工形式,不仅能为企业节约用工成本,还能减少很多后续的麻烦。



全日制与非全日制


全日制用工时是目前最普遍、最主要、最稳定的用工形式,其他的用工形式是对全日制的补充和完善。非全日制相较全日制而言,不管是企业还是劳动者都比较自由,企业不用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付出的工资相对较低,企业或劳动者随时都可以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且企业也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劳动者可以同时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不受干涉,没有试用期,工作时间受法律规定,工资支付周期短(不长于15天),作为全日制用工的补充,在某些临时性的岗位上用非全日制可以为企业节约用工成本。


但是,使用非全日制用工,如果企业没有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有被认定为全日制用工的风险,企业在使用非全日制用工时,注意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严格规定工作时间,限制在每天4小时以内、每周24小时以内、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15日;留存考勤证据、避免安排加班。



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而且,劳务派遣用工的比例收到控制,一般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


法律对劳动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岗位做了明确规定,例如,经营劳动派遣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二百万,且公司设立需要经过行政许可,所以,企业在接受劳务派遣时,注意核实派遣单位的派遣资质,一旦因为劳务派遣模式不符合法律规定,企业需要承担行政责任,连带赔偿责任和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自我派遣。一些企业企图通过劳务派遣减少劳动纠纷,并因此设立派遣公司向自己派遣劳动者,该做法是不可取的,且《劳动合同法》对此作出了禁止性规定,禁止企业设立派遣公司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员工。



劳务用工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主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佣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可以是法人与法人之间的关系,自然人与自然人的关系,也可以是法人与自然人的关系,它的表现形式与内容是多样化的。


所以相应的是,劳务合同是非要式合同,可以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形式。法律法规对劳务关系主体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


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


劳务关系没有特定的规定,可以一次性即时结清或者按照阶段批次性的完成劳务报酬的支付。


劳务关系中,提供的是具体的劳动成果。劳务提供方须使用自己的生产资料或者工具为他人提供劳务。


劳务关系作为一种民事关系,以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当事人在合同条件的约定上有较大的自由。劳务关系中的雇主一般也没有社会保险、最低工资标准等等义务。



业务外包


企业如将部分业务外包的,应当严格审查合同签订方的资质,尽可能避免或减少与个人签订承揽、承包合同,对于确需与个人签订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文本的约定,行使权利或者履行义务,不可对个人合作方,采取约束员工的方式进行限制、考勤和按月结算合同款项,降低被认定为用工关系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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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简介


王林华律师团队是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林华律师牵头成立的专业法律服务团队,该团队由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武汉市)精英律师及省内多家地市级知名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组成,团队律师绝大多数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与公检法及其他机关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团队分为刑辩组和民商组,均办理过多起重大疑难案件。


团队深耕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建设工程、高端婚家、合同纠纷、案件执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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