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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预缴税款个人所得税(建筑行业预缴税款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1996〕127号的规定,全国部分地区针对外来建筑企业核定征收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极少数地区对本地建筑企业亦有核定征收个税的情况,征收的基数为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从0.2%-2.2%不等,征收的税目有工资薪金所得,也有经营所得。那么这部分被核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应当如何进行业行账务处理呢?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




由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属于个人,即建筑业从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现场操作人员、挂靠人、包工头等,无论纳税人具体是谁(实际上由于是核定征收,谁也不知道到底征的是谁的税),都属于建筑企业为个人承担行业的支出,因此在企业所得税前是无法扣企业除的,据此,应计入「营业外支出—个人所得税」,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建筑人工资薪金的一个人所得税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此处的「个人所得税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应当预缴作广义理解,即由雇主承担且直接以建筑税金的名义计入损益的,不得扣除。




预税款征的个人所得税属于项目的一项支出,如果项目属于自营项目,在考核时,应将其作为成本费用支出,如果项目属于挂税款靠项目,应根据挂靠协议的约定进行处理。




多数挂靠协议明确,项目发生的所有税金均由被挂靠人承担,如果是这样,建议将此部分个人所得税计入「其他应收款—代垫个税」科目,在项目最终清算时,自挂靠人的利润中扣除,这样就不会涉及到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纳税调整。






很多建筑业的同仁关心的另一件事儿就是,既然异地已经核定征收了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了,那我还需要在公司机构地申报个税预缴吗?答案是,项目部的人员无需申报,公司总部的人企业员仍然需要扣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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