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银行开户 >

试论股权的善意取得制度案例(股权善意取得制度 案例分析)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项精巧的制度设计,在善意取得制度下,即使是无权处分,善意第三人也可以取得相关物权,那么,股权也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吗?


Q:股权变动也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吗?


马勇法官:“善意购买者受法律保护,不在于其可受表彰的品质,而在于商业交易不应涉及复杂的权利调查,而应依赖出售者对财物的占有。”善意取得能够促进商事交易的迅捷和便利,所以股权变动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原因在于商事外观主义的公示公信原理以及股权受让人基于股权变更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进行股权转让的交易应予以保护。裁判依据为《物权法》第106条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7条。在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四终字第4号判决书中也写明:“股权的无权处分并不必然导致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基于善意取得也可以取得股权。”


Q:什么是商事外观主义呢?


马勇法官在商事审判中的外观主义原则是指如工商登记等有关权利公示所表现出来的构成某种法律关系的外观导致第三人对于该种法律关系产生信赖,并出于此信赖而为某种民事法律行为,即使该法律关系的真实状况与第三人主观信赖的状况不符,只要该第三人的主观信赖合理,其据以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受法律的优先保护。


Q:怎样才能构成股权的善意取得呢?


马勇法官:首先,股权的善意取得必须发生在无权处分的情形下,也就是说处分股权的人并不拥有股权,在此基础上,股权的善意取得还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构成要件:第一,受让人取得股权时为善意,这里的善意指的是股权转让时是善意的;第二,股权善意取得须为有偿,也就是说受让人必须要支付合理的对价,不能是无偿转让;第三,股权已经发生变动,具体而言,就是指记名股东被记载,不记名股票已经交付。


Q:在实践中,股权的善意取得常见于哪些情形呢?


马勇法官:隐名出资中,名义股东将股权转让第三人并变更股东名册可参照善意取得制度处理。此外,无权处分人伪造签名转让股权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后,股权又几经转让,而又没有证据证明受让人与无权处分人串通,这时就会涉及到善意取得制度。从以往的案例来看,伪造签名是无效的,可若认定全部转让协议无效必然导致交易的破坏,以后谁还敢受让股票?《公司法》的审判理念在于保护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的秩序和效率,因此前手无效并不当然导致后手无效,受让人基于工商登记的外观主义原则应当取得股权。


Q:那么,原始权利人的权利应当如何救济呢?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