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纳税人,提升服纳税人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税总发〔2015〕1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我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继续受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 二、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办税点和联系电话如下表,具体情况可详询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致电12366。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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